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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企业破产工作 助力高质量发展

文/《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宫宜希 彭东昱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1年第16期  浏览字号: 2021年09月08日 08:25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基本制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发挥着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企业破产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破产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对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作出了战略部署。在“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安排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工作,对于强化依法破产观念,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化解过剩产能,解决企业“生易死难”问题,促进市场出清,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企业破产法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8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作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在破产法治意识、破产法律体系、破产工作机制、破产司法程序、破产司法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企业破产法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推动法律进一步贯彻实施,以使问题得到解决。

执法检查聚焦重点难点 创新方式方法

现行企业破产法是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破产法开展执法检查,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重大风险的有效抓手,也是协同推进法律修改的现实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工作。栗战书委员长审定执法检查方案,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从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高度深化认识、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今年5月至6月,陈竺、王东明、郝明金三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浙江、陕西、河北、山东、山西、吉林等6个省开展实地检查。检查组还委托黑龙江、江苏、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6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前左二)率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组在陕西汽车控股集团视察。摄影/李倩文

本次执法检查紧扣法律规定,聚焦重点难点问题。检查组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前期调研,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破产案件审判情况、管理人制度实施情况、企业破产中的政府协调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实施情况、对修改企业破产法的意见建议等10个问题作为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在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管理人制度、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和府院联动机制等3个重点难点问题再赴上海、苏州、厦门、重庆等地开展专项检查。


    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前左二)率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组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法律实施情况。

此外,检查组创新执法检查方式方法,运用法律评估、大数据分析作为执法检查的辅助手段。在2019年委托国务院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企业破产法评估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评估报告。并且委托国家信息中心对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开展大数据分析,为更加全面真实反映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检查组还认真梳理企业破产法与关联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情况,分析研究与破产程序相关的衍生法律问题,推动关联法律实施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5月31日至6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率(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组在吉林省、山西省开展执法检查。图为6月1日下午,执法检查组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实施企业破产法情况汇报。(长春市中院供图)

按照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今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将提请审议。为统筹做好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和修法工作,检查组还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问题开展了4个专题调研,委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企业破产法与关联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情况、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等相关专题研究。据了解,本次执法检查共形成了2份前期调研简报、3份实地检查报告、6份委托检查报告、1份专项检查报告、4份专题调研报告、3份法律评估报告、1份大数据分析报告、3份委托研究报告。

分组审议时,洛桑江村委员表示,执法检查组严格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企业破产工作指示要求,开展了一次深入扎实、务实高效的执法检查。报告总结成效实事求是,分析问题深入透彻,提出措施切实可行,为下一步修改企业破产法打下了坚实基础。

建立健全破产法律体系 持续提升破产司法保障能力

根据报告,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建立健全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持续提升破产司法保障能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法律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从破产案件数量看,200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审结破产案件48045件。从时间顺序看,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每年的破产案件数量在3000件左右,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挽救和退出机制,破产案件数量快速上升,2017年至2020年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分别占到法律实施以来案件总量的54%和41%。从地域分布看,东部地区破产案件数量占到全国的近80%,浙江、江苏、广东三省约占60%。从破产企业类型看,随着国企改革持续推进,国有困难企业完成集中退出,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占绝大多数,2020年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占案件总量的近90%。大数据分析显示,舆论普遍肯定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成效,2020年以来对企业破产法相关话题的舆论满意度达92%。具体来看,企业破产法实施取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开展法律宣传,破产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高度重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如通过组织专家宣讲、投放公益广告、建立微信公众号、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积极普及破产法治观念,或通过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宣介破产典型案例、开展破产法治大讲堂、组织专业律师上门服务等方式,增强市场主体学法用法能力。

着力完善相关制度,破产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区积极开展企业破产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制定关于强化破产案件受理、提高破产审判效率等多项司法政策,为依法审判破产案件提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政策文件,有力支持了企业破产法的实施。

做好统筹协调,破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各级政府和法院加强统筹协调,在破产案件中密切配合,相关工作机制有力保障了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推动经营困难国企有序退出,因企施策开展破产重整工作,破产办理更加便捷,同时稳妥处置企业破产带来的风险。

深化实践探索,破产司法程序有效实施。陷入困境企业通过司法程序实现破产退出,债权债务有序公平清理,债务风险有效化解,实现了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法律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约占破产案件总量的90%,重整约10%,和解不到1%。充分发挥破产清算制度作用,大力发挥重整制度作用,推进运用和解制度,并且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加强专业建设,破产司法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人民法院通过设立破产法庭、完善破产审判体制、加强专业化建设、健全管理人制度等举措,提高破产司法保障能力。全国已设立14个破产法庭、近100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及专门的合议庭集中办理破产案件。目前全国共有从事破产审判工作的员额法官417名,28家高级人民法院和284家中级人民法院编制了管理人名册,共纳入机构管理人5060家、个人管理人703人,各地共成立了131家管理人协会。

分组审议时,沈跃跃副委员长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着力完善企业破产法相关制度,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破产,破产案件数量上升明显,在完成国有困难企业集中退出后民营企业已成为破产案件的主体,这对于促进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进一步贯彻实施好企业破产法。

推动企业破产法贯彻实施 加快法律修改工作

从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情况看,各部门各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企业破产法在实施中也存在破产意愿不强、破产程序执行薄弱、审理周期较长、府院协调不落地、配套制度不健全、财产清偿率较低、制度运行成本偏高等困难和问题,现实中“该破未破”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对破产方式的运用还不够主动,破产制度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根据综合检查中了解到的情况,执法检查组就进一步推动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提出建议。

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破产法律制度深入实施。二是优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审理实效。三是健全管理人制度,提高管理人依法履职能力。四是进一步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更好发挥协同作用。五是优化财税政策,保持破产企业税负在合理水平。六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推动重整企业信用重建。七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八是加快法律修改工作,完善破产法律体系。

在分组审议过程中,曹建明副委员长表示,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依法破产。实施好企业破产法,需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司法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要像抓“执行难”一样抓“破产难”。大量“僵尸企业”僵而不死,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也严重影响营商环境优化,不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加强破产法治观念宣传,引导全社会紧紧围绕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任务要求,树立依法破产实现保护、拯救和重生的观念,切实发挥企业破产法在市场资源配置上的调整作用,稳妥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和破产重组。

李钺锋委员结合金融实际,建议稳妥做好金融机构破产工作。“2016年至2019年,国内仅P2P网贷累计停业及发生问题的机构就超过6000家,小额信贷公司数量月减少1600家。”为此他表示,在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法律法规出台之前,政府有关部门、法院、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联动协作,转变思想认识,做好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沟通衔接,对确需实行破产的金融机构,稳妥做好破产工作,及时化解金融不良资产带来的风险,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吕薇委员关注与破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她指出,目前企业破产法制度本身、审判规则、破产法庭、破产法官、破产管理人、破产相关的配套保障制度和政策等都存在不少短板,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缺口,希望能够加快补齐制度、人才和配套政策的短板。高友东委员则从增强府院联动机制入手,建议给予重整企业更大的政策支持,探索给予产业投资人及重整企业以配套优惠政策。

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企业破产法适时进行修改,尽快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及配套制度,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谢经荣委员表示,在完善法律的时候应该注意四个平衡:一是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各方利益的平衡。二是打击犯罪同保护企业家的创业能力和创业积极性的平衡。三是各种法律间的平衡。四是法院、政府以及区域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编 辑: 刘 冬
责 编: 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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