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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询问答复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1年04月01日 08:26

1.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内能否由主任会议决定推迟召开常委会会议

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省内各市(州)、县(市、区)不具有条件采用网络视频或电视电话召开会议的,可否由主任会议决定推迟召开常委会会议?(某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2月21日)

答:关于推迟召开市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不具备采用网络视频、电视电话等方式召开常委会会议条件的,可以参照这一做法,推迟召开法律规定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常委会会议。遇有紧急事项(如人事任免),可以采取特殊、灵活的方式办理。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根据这一规定,主任会议可决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时间等。由主任会议决定,推迟召开常委会会议,符合法律的规定。(2020年2月26日,书面答复)

2.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法律适用

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如何确定?在判定理事会(董事会)和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效力时,如何适用法律?(国务院某部门,2020年4月27日)

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既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包括营利性民办学校。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公司法人的,其决策机构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特别规定。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清偿有关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剩余财产处理,应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处理办学结余分配、剩余财产,由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2020年7月9日,书面答复)

3.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关于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后可否继续实施

问: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婚姻法第五十条所作的关于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后可否继续实施?(某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8月7日)

答: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考虑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已有相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保留现行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的有关变通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后,可以继续施行。(2020年8月26日,书面答复)

4.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否存在换届问题的答复意见

问: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否存在换届?(国家监察委员会某部门,2020年11月12日)

答: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监察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根据上述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进行换届选举。(2020年11月17日,书面答复)

5.为统筹换届选举时间,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能否提前

问:我区历次市县乡换届中,党委与同级人大政府政协时间间隔均超过1年,根据中央关于统筹换届时间、逐步实现同步换届的要求,能否调整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时间,与同级党委、政府、政协实现同步换届,提前换届选举的时间均不超过1年。(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0年10月28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这一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应当任满五年。为统筹换届选举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县乡三级人大的换届时间作出适当安排,调整的时间以不超过一年为宜。换届选举时间提前的,应征得本级人大代表多数同意。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如需调整,应在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时间段内安排。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此作出决定予以明确。具体如何安排,请向自治区党委汇报后决定。(2020年11月19日,书面答复)

6.为统筹换届选举时间,能否调整个别设区的市人大换届选举时间

问:由于历史原因,我省目前有2个设区的市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时间不一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换届选举时间的要求,为实现全省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同步换届,能否将该两市人大换届选举时间推迟一年?(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0年11月24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这一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应当任满五年。为统筹换届选举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设区的市人大换届时间作出适当调整,调整的时间以不超过一年为宜。你省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轮换届选举时间拟推迟一年,可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2020年12月2日,书面答复)

编 辑: 冯 涛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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