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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长江,政府要怎么做?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周誉东 徐航1月19日北京报道: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审议通过长江保护法。长江保护法对于政府责任的规定达到了总条款的六成以上。在长江大保护中,政府扮演怎样的角色?各级政府应当从几个层面来分别落实好自身职责?1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对此作出回应。
臧铁伟指出,在长江大保护中,各级政府应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依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一是,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二是,强调政府在落实协调机制决策方面的责任,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三是,明确长江流域地方政府在长江保护方面的主要责任,要求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此外,还明确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调与协作,切实增强长江保护和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编 辑: 冯 涛
责 编: 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