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
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2日下午对长江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2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修改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保障跨流域调水的调出区域生态安全的规定,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加科学调控水库水位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相应修改。
三、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九条中充实有关公众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四、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增加要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这一款作相应修改。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3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