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长江保护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印发长江流域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多次就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1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长江保护工作,实现长江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长江保护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建议,结合一些地区的实践经验,增加长江流域区域协同立法、执法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增加加强长江流域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长江流域有着丰富的优秀地域文化,建议增加保护与传承长江流域特色文化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对长江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内容,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二是,增加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的内容。三是,增加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根据国家有关扩延长江河口禁渔范围的新举措,将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纳入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第一款作相应修改。
六、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推动长江流域协调、高质量发展,应当协同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长江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七、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进一步加大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提高违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限额,增加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二是,对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1月2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主要内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将近年来长江保护方面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上升为法律,针对长江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特别的制度措施,主要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建议尽快通过实施。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