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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二次
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2日下午对国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2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司法部、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规定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不得用于非国防目的。国防资产中的技术成果不同于有形资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建议简化技术成果的审批程序,促进技术成果向民用转化运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防资产中的技术成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其他用途。”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修订后的国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