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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0年12月28日 09:0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国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先后到福建、广西、四川、陕西进行调研,听取驻地军事机关、地方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中央军委改革办、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1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和军队改革成果,及时对国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意见提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相关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中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二、修订草案第六章对国防资产作了规定,明确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于国防的性质。有的部门提出,对于国防资产确实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建议明确退出机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中央军委改革办、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共同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或者占有、使用单位对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国防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依法改作其他用途或者进行处置”。

三、修订草案第七章规定了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防教育中的职责,同时规定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开展国防教育工作。有的意见提出,许多国防教育工作需要依托军事机关开展,建议强化军事机关在国防教育中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军事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关便利条件”。

四、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中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进行征收、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有的意见提出,为了保障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于补偿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五、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投资国防事业,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有的意见提出,公民和组织投资国防事业后,应对其权益保障进一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六、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对外军事关系坚持的原则。有的意见建议,应当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纳入对外军事关系的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1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的代表,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国防法修订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突出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巩固国防和军队改革成果,有利于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法律保障。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增强有关表述的规范性,强化对公民和组织权益的保障,加强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利用,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余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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