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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
《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0年12月26日 19:5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2月22日下午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是必要的,赞成对决定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2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海南省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建议本决定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并明确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建议修改为两款,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案件:(一)海南省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二)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应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参与诉讼。”

二、决定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接受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法律监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除了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还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日期确定为2021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余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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