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再次书面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的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和相关专家的意见;赴北京、湖北和有关科研机构进行调研,实地考察生物安全实验室、菌(毒)种保藏中心、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委托有关高校就生物安全立法开展专题研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反复沟通、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生物安全的定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这一定义比较抽象和学术化,内涵要求不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生物安全的内涵明确为: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规定了维护生物安全的原则。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原则宜简洁明了,建议进一步提炼概括,并突出重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维护生物安全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落实地方生物安全工作责任,完善地方生物安全工作体制,加强对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力量支撑;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明确地方在疫情防控中的属地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二是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四是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动员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进一步明确信息发布主体,并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建议将生物安全审查制度作为生物安全领域基本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合并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外商投资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审查、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安全审查的内容,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六、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抗生素药物涵盖的范围较窄,建议修改为抗微生物药物;目前我国对微生物耐药的研究尚不充分,有些工作还较滞后,应当鼓励开展基础研究;微生物耐药的重要原因是药物滥用,应当加强抗微生物药物使用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国家加强对抗生素药物等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和残留的管理,支持应对微生物耐药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二是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农业生产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三是要求建立抗微生物药物污染物指标评价体系。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建议明确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八、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加大处罚力度,明确民事责任,并对境外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有关违法行为予以惩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对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二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等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三是明确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四是增加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9月2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政府部门、企业、专家学者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机制,构建科学完备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从严设定法律责任,与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当前生物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出台生物安全法正当其时,草案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将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生物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同时,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