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贵州有三部法规正式施行 为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01《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保证种子质量,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种业发展,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64条,分别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扶持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保存、利用进行了明确规范,并对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进行了具体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确定需要跟踪评价的农作物品种,对其安全性、适应性、抗病性等进行跟踪评价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针对已经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条例》完善和细化了《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六种不宜推广种植销售的情形,并设立了相应处罚条款,为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及用种安全,遏制引种者的恶意备案提供了保障。
结合贵州省实际,《条例》将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明确品种选育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品种认定,认定机关有权根据其申请内容对认定的品种性状发布据实公告,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同时鼓励在规模推广前进行适应性试验。为贵州下一步探索、细化全面有效的非主要农作物监管措施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02《贵州省电梯条例》
为加强电梯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贵州省电梯条例》,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贵州省第一部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共七章七十七条,分别对生产与经营、使用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住宅电梯特别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条例》尤其对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对使用15年以上和超过使用设计年限电梯的重点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建立多部门的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近年来,贵州省在用电梯年均增长率达24.08%,截至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电梯保有量114418台,其中使用十年以上的老旧电梯8109台。本次《条例》的实施,,将弥补贵州省对电梯管理方面的不足,同时鼓励采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电梯服务和管理水平,建立安全追溯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对住宅电梯进行了特别规定,新建4层以上商品房、保障房等住宅应当安装电梯。新建12层以上住宅单元设置电梯不得少于2台,其中应当设置1台能使用医用担架车的电梯。房屋销售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品牌、数量、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等配置信息向购房者公示,并写入购房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0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为了从法律上规范和促进贵州省燃气事业的发展,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49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为民立法的理念,《条例》的出台,为贵州燃气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设置专章对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燃气经营行政许可和许可后监管,厘清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和居民用户对管道燃气的相关责任,培育多元化信息技术服务市场体系,进一步保障燃气用户的权益,必将有力促进贵州省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应当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因尚不具备通气条件未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屋建设成本的,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
《条例》还规定,已建住宅补建管道燃气设施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居民用户收取,但不得高于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