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
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3日下午对森林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预防”林业有害生物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中的“治理”改为“防治”。
二、一些常委委员提出,造林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优化树种结构,提高质量,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三、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中增加“违约责任”;二是,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三是,将第六十八条中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