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森林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到广西、海南等地调研,听取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的有关问题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中央编办、司法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完善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相关制度,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1979年2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植树节的决议,三月十二日为我国的植树节,建议增加植树节的规定,大力推动植树造林。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森林保护宣传教育的内容,提升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单列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中有关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内容合并规定,并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内容合并修改为: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定期公布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的内容;二是,在第三十一条中增加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的内容;三是,在第五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现实中一些企业、单位采挖移植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比较突出,对这种行为应按采伐林木加强管理。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以与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相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中增加两款规定:一是,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二是,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六、依照现行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有关条款规定的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在森林防火、林业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根据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后职能不变的要求,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二是,增加规定: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国有林场、林业企业、乡镇政府、林业工作站、人民法院、立法联系点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为适应我国森林保护和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森林法进行修改非常必要。修订草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体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坚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吸收了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改革成果,较好地处理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具体制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切实可行,建议尽快通过实施。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