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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让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下一步更加坚实有力

文/《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杨菲菲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19年第21期  浏览字号:

导读:从探索试点到全面推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已迈出坚实的一步。下一步如何走得更稳?10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同志在肯定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成果的同时,也就下一步如何继续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0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了不俗的成绩: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14740件。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万事开头难”,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已经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各级检察机关牢记使命重托,坚决依法履行职责,勇于担责,敢闯敢干,齐心合力,开辟新路,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从探索走向成熟,非常值得肯定。”乃依木·亚森委员说。

“报告不仅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本身的情况,还专门系统地讲了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理念问题,很有新意。”景汉朝委员认为,从实践情况来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目前开展得比较理想,检察院和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也比较到位,使这项很难的工作起步迈得比较坚实。

提质增效 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力度

报告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紧盯损害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职、狠抓办案,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以及英烈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报告,2017年7月以来,共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8012件,占立案总数的54.96%。“近两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大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执法检查的力度,相继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从检查中感觉到司法对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击力度还不够,没有形成震慑力。”窦树华委员建议,加大公益诉讼检察的力度,特别是生态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郭军建议,今后对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可探索“一案三查”,即刑事、民事加行政,不仅要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让受到破坏的生态和污染的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同时还要通过行政检察监督,督促政府部门切实履行好职责,取得多赢的效果。

为增强监督实效,谢广祥委员建议,建立健全常态化“回头看”工作机制。作为日常工作,对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逐件进行查视,排查行政诉前程序案件是否存在虚假整改、纠正违法不实、事后反弹回潮等问题,依法监督未整改到位的每一起案件,增强公益诉讼检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分组审议中,不少与会人员还建议扩大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范围,充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陈竺副委员长建议,下一步将地方政府脱贫攻坚以及未来巩固脱贫攻坚成效方面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融资投资造成的金融风险等列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范围,为打赢精准脱贫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贡献力量。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范围的拓展,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前,公益诉讼在自然生态领域的多,希望检察公益的范围尽快拓展到社会生态的公益保护上。”全国人大代表宋文新认为,现在的互联网环境对青少年很不友好。“在青少年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时期,社会舆论环境是很重要的。在关注自然生态的同时,希望公益诉讼检察的范围能尽快拓展到一些危害青少年核心价值观形成的领域。”

用到实处 完善公益诉讼赔偿资金使用制度

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还关注到了公益诉讼赔偿资金使用问题。

郭军表示,报告指出2017年7月以来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达34.5亿元,“这么大量的资金,现在大多数都趴在财政的账上。”郭军说,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将追缴的资金用于市里开展的山坡生态修复工程,由第三方实施,种植了许多树木,既有观赏价值,又有教育作用。建议建立专用资金账户,或者将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纳入地方政府财政统一管理。对于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使用。

罗毅委员建议设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在财政部门专门设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用来储蓄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公益诉讼基金来源可以是公益诉讼的赔偿款项、政府的资金投入、社会对保护公益的捐助及公益侵权人依照相关规定依法缴纳的费用等,比如排污者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缴纳的排污费。该基金主要用于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费的支付、受损害公益的修复等。”

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也建议成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在公益诉讼过程中需要专业评估,特别是像土地问题、环保问题,需要投入评估资金,建议成立各级检察院的公益诉讼专项基金。”

并肩作战 协同推进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在协同推进配套制度机制建设上,韩梅委员建议,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问题。“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公益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韩梅说,目前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适用的是民法、行政法的规定和原理,并且相关规定仍比较原则性,一些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无操作规范可遵循。比如,对公益诉讼案件中劳务代偿的承担方式和途径、对生态修复惩罚性的赔偿标准和方式、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请内容等,亟须明确和规范。

徐绍史委员也表示,公益诉讼检察涉及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和配合,要继续建立和强化与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作机制;同时,专业的社会组织、公益组织能够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一些线索和专业领域的支持,这方面的协作也应该大大加强。

李锐委员建议,深化与行政机关的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共享制度,推动监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有效衔接;完善与审判机关沟通协作机制,畅通联络渠道,就公益诉讼案件起诉、管辖、审判、法律适用、证据标准、执行等实务问题共同研究,达成共识;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和协作配合机制,明确线索移送范围、程序、反馈等规定。

术业有专攻 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

和民事诉讼相比,作为新生事物的公益诉讼检察涉及面宽、工作复杂程度高,对检察人员的业务素养要求更高。

对此,徐绍史委员建议不断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去年开始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为更好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提供了组织保障,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在同步落实。”他建议,公益诉讼应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的专业能力和复合能力建设上下功夫,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需要。

鲜铁可委员建议,建立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制度。“检察官助理和特约检察员不一样。他们可以和检察官一起出庭,这样就可以在专业上对出庭的检察官给予现场指导和支持。这是一个很好的制度。”

针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要与目前检察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现状,罗毅委员建议可以适当借助“外脑”,组建公益诉讼专家库,专家库人员从各行业专家学者中选拔产生。

众人拾柴火焰高 发挥好公益组织的力量

报告显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自2017年7月推开以来,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1.4万余件,提起诉讼6353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为87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各有优势,都是推进公益诉讼的重要力量。目前,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还比较薄弱。”张春贤副委员长建议,一要研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如何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二要研究建立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机制,特别是在社会组织开展调查、取证等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如何给予支持和帮助。

郑功成委员也表示,“检察院的力量有限,应当借助社会力量,而且通过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能更好地引导社会公众,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建议检察院在支持、引领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方面推出具体的措施。

编 辑: 冯涛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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