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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地球之肾”期待湿地保护法

文 / 《中国人大》全媒体见习记者 周誉东 记者 王晓琳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19年第22期  浏览字号:

导读:湿地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节水分平衡,且能通过水分循环改善局部气候。而人体中的肾脏同样发挥着调节身体水分循环、排泄新陈代谢废物的作用,这与湿地对于地球的意义相似,所以湿地也被称为“地球之肾”。我国湿地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情况日益恶化,制定湿地保护相关法律,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管理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时近年末,天气转寒,新疆伊犁河谷湿地迎来今年首批天鹅,数十只东方白鹳在洪泽湖湿地觅食,大批候鸟飞抵鄱阳湖湿地越冬……湿地为地球20%的生物物种提供了生存环境,一些湿地还是地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区域。然而,我国的湿地保护情况并不乐观,近50年来,我国湿地数量减少243个、面积减少9606平方公里,从国家层面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是我国目前湿地保护的重中之重。

保护湿地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什么是湿地?按照《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的定义,天然或人工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都可以称为湿地。湿地是陆地、流水、静水、河口和海洋系统中各种沼生、湿生区域的总称。

值得注意的是,《湿地公约》是通过全球各国政府间的协同合作,以保护湿地及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水禽和它赖以生存的栖息地为目的签署的政府间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该公约。统计显示,我国目前已指定国际重要湿地57处,其中内地56处,香港1处;内地56处湿地面积共计320.18万公顷。

2018年全国人代会期间,一些代表提出,作为《湿地公约》常委会成员,我国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作为国际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中国应当唤起各国政府和全体人民对保护自然的重视,为防止全球自然生态的继续退化和不可再生资源的继续耗竭,肩负起更多更大的责任和担当。

代表们指出,湿地兼具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生态功能和价值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保护湿地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湿地的生态价值是多方面的。湿地能消除污染,净化水质。其中的植物如芦苇、水湖莲等能有效地减缓水流的速度,从而沉淀杂质和有毒物质,同时,湿地中的微生物又能将之分解吸收。

湿地还具有涵养水源、调蓄洪水的功能,良好的湿地是保护滨海地区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生命线。2004年,印度洋海啸肆虐,但在海岸带湿地,尤其是红树林保护较好的海岸带地区,海啸造成的损失就非常小。相反,20世纪90年代,我国长江中游湿地曾遭遇大规模围垦,调蓄洪水功能被大大削弱,这成为1998年洪灾的重要原因。

此外,湿地能够调节气候。有研究表明,湿地是已知的各种主要温室气体的“源”与“汇”。一方面,湿地产生温室气体,湿地植物死亡后的一部分成为温室气体源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湿地吸纳温室气体,湿地植物能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固定为有机质,这就是湿地的“固碳”作用。因此,湿地的消长会影响大气中温室气体含量的变化,进而影响全球气候变化的态势与速度。

在经济价值方面,湿地能为人类提供食物、能源、原材料和旅游场所,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湿地能提供可直接利用的水源,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显示,我国湿地维持着约2.7万亿吨淡水,占全国可利用淡水资源总量的96%。吉林长白山、浙江千岛湖、广东万绿湖等就是国内一些知名矿泉水品牌的水源地。

湿地还具有观光旅游、科学研究等社会价值。滨海的沙滩、湖泊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同时,湿地的生态系统、多样的动植物群落、濒危的物种残存等,为科学研究提供了对象、材料和试验基地。

我国湿地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截至2018年7月,我国湿地面积达8.04亿亩,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四。但是这组数据与广袤的国土和庞大的人口基数相比形势并不乐观:调查显示,我国湿地率为5.58%,低于全球8.6%的平均水平,人均湿

地面积仅为世界人均的1/5。即便如此,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仍在对珍贵的湿地资源蛮横“开发”,造成的破坏触目惊心。

2018年5月,《新华每日电讯》刊登一篇题为《长江重庆石柱段湿地自然保护区“变形”记》的记者调查,描述了长江岸边2万多亩的湿地自然保护区,近四分之一被推平建设成工业园,地方政府以毁灭性破坏湿地生态为代价,却只招来3家企业的痛心一幕。报道指出,长江石柱段湿地保护区地处三峡库区腹地,总面积约2.2万亩,具备河流、湖泊湿地双重特征。然而,这块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湿地却被急于建园区、搞工业的地方政府侵占5000亩,最终湿地遭破坏,园区也一片萧条。

无独有偶,2018年11月,新华社发文指出,福建泉州湾河口湿地自2017年以来被非法围垦700多亩,围堰长度达2公里多,地貌遭到较大破坏。原本淡水和海水相接,海蛏、螃蟹等水产鲜美的天赐宝地,被挖掘机翻起大片滩涂,难见平整湿地。事件起因是当地村委会与4名外地人违规签订承包协议,将滩涂进行围堰开垦,用于水产养殖。令人唏嘘的是,一年多来,当地群众不断向有关部门举报,7个相关职能部门执法10余次,出动执法力量近千人次,未能有效制止非法围垦行为。

“近50年来,我国湿地数量减少243个、面积减少9606平方公里;1950年至今,太湖湖滩湿地被围垦171平方公里,洪泽湖湿地被围垦489平方公里,云贵高原湖泊土著鱼类减少近一半……”从2018年“湿地修复与全球生态安全”主题论坛上公布的这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湿地保护正面临着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的湿地保护也引起了人大代表们的关注。例如,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岳阳市委书记刘和生就提出,应加大对东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及周边湿地保护与恢复的资金投入。刘和生指出,作为中国首批加入《湿地公约》的六块国际重要湿地之一,东洞庭湖面临水环境质量现状较差、富营养程度高、湿地生态功能明显退化、物种多样性降低等问题,亟待解决。

湿地保护法制定应驶上“快车道”

纵观上文所述两起湿地破坏案例,从中不难发现湿地保护法缺位带来的重重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湿地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农业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比如,农业法规定,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22件主要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湿地资源的保护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也有27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已不能满足对湿地进行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从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制定湿地保护法,加快完善生态系统保护法律体系十分必要。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尽快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和建议。2018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全国人大环资委收到2件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在2件议案中,共62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湿地保护立法列为一类或者二类立法项目。议案指出,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的功能和综合价值缺乏足够认知,只知索取,不重视保护。湿地生态破坏严重,进而威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根源之一是我国没有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规定。湿地保护法律不完善,是我国目前湿地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仅涉及对湿地生态系统中的单项资源如土地、水、野生生物等的保护。现行有关法律中,没有保护湿地的专门规定,在土地管理中湿地与沙地、裸地、空闲地、盐碱地等划为一类,严重制约了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议案指出,我国湿地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情况日益恶化。保护湿地已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湿地保护法,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管理制度,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当务之急。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张家村党支部书记郭凯也建议,加快法制建设,抓紧研究制定系统的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2018年12月13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发函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起草湿地保护法建议稿。随后,国家林草局制订了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起草专家团队,组成湿地立法调研组先后赴海南、青海、江苏、黑龙江四省开展湿地立法调研,并分4个片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各省级林草部门湿地和法制工作机构、省级人大和法制部门、有关湿地和法律专家以及基层湿地管理单位的意见。

今年6月14日,全国人大环资委湿地保护立法领导小组一行到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就湿地保护立法开展调研。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窦树华指出,当前已具备湿地保护立法的条件,希望以本次立法调研为契机,凝聚各级部门及专家的意见与智慧,加快湿地保护法的出台。据悉,目前,湿地保护法建议稿草案起草工作已经完成。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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