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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保护农业发展的“芯片” 农作物种子条例将实施

来源: 贵州人大网  浏览字号:

通过立法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证种子质量,有力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对实现农业产业优质高产具有重要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当前,贵州脱贫攻坚正处于关键时期,推进农村产业可持续发展仍然是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农作物种子的真伪优劣,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9月27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早在今年5月30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就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保证种子质量,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种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随后,按照立法程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贵安新区管委会等方面征求意见,赴威宁自治县立法联系点就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7月9日,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研究修改,进一步完善法规文本。

“《条例》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保存、利用进行了明确规范,并对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进行了具体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针对已经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条例》完善和细化了《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六种不宜推广种植销售的情形,并设立了相应处罚条款,为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及用种安全,遏制引种者的恶意备案提供了保障。

结合贵州省实际,《条例》将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明确品种选育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品种认定,认定机关有权根据其申请内容对认定的品种性状发布据实公告,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同时鼓励在规模推广前进行适应性试验。为贵州下一步探索、细化全面有效的非主要农作物监管措施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确定需要跟踪评价的农作物品种,对其安全性、适应性、抗病性等进行跟踪评价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编 辑: 冯涛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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