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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禹:正确处理中央和特区关系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研讨会发言摘编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教授 王禹
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体系是我国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既具有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般性,也具有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殊性。中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体系中具有主权代表者、权力授出者和自治监督者的地位。
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始终恪守地方行政区域的职责和本分,尊重中央宪制权力和宪制权威,正确处理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为“一国两制”在澳门的成功实践创造了基本前提和良好条件。第一,坚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权威,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第二,率先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推进国家安全立法配套机制建设;第三,尊重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和最终决定权;第四,有效落实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第五,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战略,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推动澳门与内地的各项合作事业;第六,加强对外交往,在国家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全球化治理。
在进一步推进澳门“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历史进程中,需要深入认识和正确把握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尤其需要着力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一步加强宪法和基本法宣传推广,不断完善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的配套机制。完善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共同宪制基础的法律体系,推进国家安全立法配套执法建设、落实全国性法律,健全行政长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发出指令的制度等。第二,进一步加强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加强中央全面管治权对高度自治权的引领、支持和监督功能,探索结合澳门实际情况、发挥澳门自身特色、充分行使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的建设和发展。第三,在国家发展战略下进一步谋划澳门长远发展,有效推进澳门与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编 辑: 张绵绵
责 编: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