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大树应该如何保护?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草案)》
11月28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贵阳召开,会议听取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
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
会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赴铜仁市和盘州市对养护责任主体落实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征求了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县、乡镇人大代表的意见。
11月11日,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逐条审议,并对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
此次修改,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内容为:“对具有景观价值的古树名木大树,可以开展旅游等利用活动,但是应当制定经专家论证的利用方案,并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大树,破坏其生长环境。”
对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科学研究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的,《条例(草案)》规定可以移植,但要按规定向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此外,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无法有效保护大树的,可以移植,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根据《条例(草案)》,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文化价值的树木;所称大树,是指古树名木之外,胸径100厘米以上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