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2日上午对密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国家密码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密码技术是密码的基本形态,建议将“技术”调整到“产品”之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商用密码服务,应当由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提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条款规定的认证对象是产品、服务还是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够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商用密码服务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当经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对该商用密码服务认证合格。”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违反本法规定,除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审议过程中,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其他完善性的建议,有的在草案起草和初次审议后已经进行过认真研究,还有一些涉及具体实施中的问题,需要在配套法规和有关规定中进一步加以细化、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就这些意见建议与国家密码管理局进行了沟通。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将在密码法通过后尽快修改现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出台其他相关配套规定,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