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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傅政华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9年10月26日 16:35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基本情况

“证照分离”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延续和深化,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重要举措。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并逐步复制推广,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试点范围和内容是: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基础上,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中央层面设定的共523项,其中有的改革事项涉及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在试点正式启动前,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务院职能转变协调办在认真梳理研究试点事项,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4种情况:

一是按照直接取消审批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申领拖拉机操作证件仍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属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等经营许可事项。试点期间,上述审批暂停实施。

二是按照审批改为备案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两项经营许可事项。企业按要求进行备案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开展报关业务。

三是按照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四是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取消省级林草部门对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审核(初审)环节,申请人可直接向国家林草局申请核发许可证。

关于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试点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适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三、关于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试点过程中,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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