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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开展渔政执法提供更周全法律保障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9年10月08日 08:41

傍晚时分,阵阵海风迎面吹来,空气中不时传来一丝丝海产品特有的海腥味;码头岸边,三三两两的鱼贩吆喝着,卖家与买家讨价还价声此起彼伏;靠近码头的港湾里,几十艘停在渔港内的渔船串在一起,横七竖八的船桅杆和错综复杂的桅杆线占据视野……渔港、渔民、渔船,共同构成天津北塘渔港独特的风景,一股子烟火气扑面而来。

北塘渔港是天津滨海新区五座渔港码头中的一座,是2006年因国家重点工程还建的渔港,码头全长650米,其中渔业码头488米,休闲旅游专用码头162米。作为渔船和渔民组织海洋捕捞生产、休闲旅游、安全避风、停泊和后勤供给的重要渔业设施和场所,北塘渔港可停靠渔船200余艘。

9月24日下午4点多钟,全国人大常委会渔业法执法检查组来到北塘渔港,了解天津市渔业执法的相关情况。

提供保障依法开展渔政执法

在北塘渔港,执法检查组看到,这里管理设施相当完善。渔港设有监控室(应急指挥中心)、渔港监督、渔港管理、边防、海警等管理部门,还配备了渔港监控系统、应急24小时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了渔港管理现代化。

渔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可以说,在渔业管理体制中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即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这是由渔民、渔船、渔业资源的流动性和公地特征所决定的,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的海洋渔业的渔政监督职责及相应机构并入了中国海警局,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的海洋渔业的监督职责仍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据介绍,近年来,天津市依法开展渔政执法,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渔政执法行动,印发《“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方案》《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坚决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强化海洋伏季休渔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组织开展养殖持证、苗种生产等水产养殖监督执法行动。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渔港实施伏季休渔专项管理。

“我们共发放宣传材料8700余份,张贴伏季休渔通告500张。多家媒体多次报道天津市海洋休渔情况,组织天津、河北省交界海域渔政联合执法行动9次。”相关负责人说,五年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1962人次,渔政船航行76296海里,处罚违规渔船645艘,共计罚款444.87万元,清理违规网具3.2万余条,移交天津海警部队行政拘留1人,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移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起。

据透露,下一步,天津市将坚决打好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攻坚战。组织开展“亮剑”渔政执法系列行动,加强与公安边防、中国海警等执法部门协调配合,开展渔政联合执法,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建立举报制度,加强执法宣传,形成强效震慑。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导滨海新区加大整治力度,深化《滨海新区涉渔“三无”船舶拆解管理规定》,确保2020年取得决定性胜利。

渔政执法能力仍有待加强

依法明确渔业执法监督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是保障渔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重要基础。渔业执法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是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渔业法执法检查的一个重点。

渔业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渔业监督管理机制,以推动完善渔业执法工作机制,强化渔政、交通、海警、公安、资源、环境等多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既不能相互推诿扯皮,更不能出现执法真空。

检查中,执法检查组了解到,目前天津市在渔政执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专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据了解,以往天津市属地公安机关没有建立专业队伍,只有部分民警兼职负责此项工作,导致自身的能力水平不够专业,对渔业法的规定要求和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够熟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工作表面化、措施平常化的情况。

其次,行刑衔接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属地公安机关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还未搭建起高效顺畅的执法协作机制,对打击涉及领域犯罪的信息数据没有做到动态监控。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关于取证、鉴定、证据认定等方面的标准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主动打击效能的进一步提升。

最后,鉴定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从以往侦办涉及领域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检测鉴定机构提取物证不规范、检测鉴定周期长(一般需要6至30天)等因素,致使公安机关因办理刑事案件的时限问题和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报告,不能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犯罪效果的最大化。

涉渔“三无”船舶治理仍存法律空白

涉渔“三无”船舶、电毒炸捕捞方式、使用“绝户网”进行捕捞等行为,严重破坏渔业生产秩序,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其中,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一直是渔业执法中的重点。9月23日下午,在天津市贯彻落实渔业法情况汇报会上,执法检查组十分关心天津市对“三无”渔船等违法渔业行为的治理情况。

“治理‘三无’渔船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因为其流动性比较大,所以带来很多管理上的难题。”天津市农业农村委渔政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天津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委对此高度重视,联合各管理单位定期对“三无”渔船进行清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目前,实践中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三无”渔船的销毁还缺乏法律依据。

“执法人员往往只能在查扣‘三无’渔船之后,再雇吊车将其拉到岸边。由于销毁的法律依据不足,通常只是把‘三无’渔船暂时停靠一旁,没办法进行下一步销毁。”鉴于此,这位负责人建议,渔业法修订过程中应强化这方面的内容,尽快实现有法可依。(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编 辑: 王伟
责 编: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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