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2日下午对资源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3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资源税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的规范性,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中有关减免税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改为相关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务院方面要加快推进水资源税改革,抓紧总结试点经验,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外,还应当及时提出修改资源税法和有关法律的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