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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应强化标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中国人大》全媒体见习记者孟伟 记者张宝山 王晓琳8月24日北京报道:8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应强化标准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制定完善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是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报告显示,当前,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不断完善。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订发布的415项涉水标准及一系列技术规范指南,各地积极制定完善地方标准,2018年以来,已有上海、海南等11个省(区、市)制修订18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但报告也指出,水环境标准体系不完善,流域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制定工作滞后。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体现区域差异,标准执行过于“整齐划一”,难以满足流域区域精细化管理的实际需要。标准基础研究重视不够,难以支撑自主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投入不足,农村污水排放标准适用性差,标准修订不及时。河—湖、河—海等相关标准不衔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个别污染物指标限值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指标要求“倒挂”。
如何强化标准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报告指出,要加快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大相关投入,强化环境基准、环境监测、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等标准基础研究,修订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海洋环境质量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有关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和推动各地区因地制宜、依法制定差别化的地方标准,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编 辑: 张绵绵
责 编: 张绵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