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有效缓解
基础性工作不扎实,制度建设跟不上,影响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效能;
平等待遇缺乏有效保障,服务支持措施针对性不强,营商环境仍有差距;
融资促进措施落实不到位,政策效果没有充分释放,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有效缓解;
损害企业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投诉维权渠道不畅,对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力度不够……
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报告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的是长期存在的老难题和“硬骨头”,有的是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这些都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和堵点,尤其要重视和防范老难题与新问题叠加或相互作用带来的影响。
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报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从国家长期发展战略的高度深入认识中小企业发展重要性,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引导、服务和监管;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符合中小微企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机制;坚决落实法定责任,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报告强调,要着力破解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瓶颈,依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配套法规政策不完善
检查发现,在促进企业发展过程中,长期形成的一些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已有转变和改善,但是在面对企业促进工作时往往倾向于“抓大企放小企”,在面对中小企业时又常常侧重于“重强企轻弱企”等,这些老问题依然存在,导致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基础薄弱,制度不完善。
更重要的是,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强化政策扶持、制度建设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又提出了新要求,但基层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尚未有效调适,工作跟进不够,对新修订法律的宣传不够,配套政策不完善,制度建设不适应,影响法律的贯彻实施和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
报告指出,配套法规政策不完善,影响法律落实落地。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进展缓慢,目前多数省份刚刚启动地方条例的修订工作,有的地方出台的支持政策“虚多实少”;中央和地方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的现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尚未作相应调整。
报告强调,法律第四十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是2011年制定的,暂行时间过长,加上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地方反映难以指导和规范实际工作。
市场准入仍有障碍
报告指出,市场准入仍有障碍,平等待遇得不到保障,是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法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检查发现,市场准入仍有隐性壁垒,不平等待遇问题时有发生。法律评估调查问卷显示,认为在市场竞争中受到过不公正对待的中小企业中,超过50%的表示主要是市场准入不平等。
报告指出,虽然目前已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但清单外部分经营效益好或市场前景好的行业和垄断行业,仍存在违规设立准入许可或者设置隐性门槛等“名松实严”的情况。清单内的准入限制依然较多,与清单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繁多、程序复杂、时间过长、过程不透明,“准入不准营”问题依然突出。
法律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给予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仍然偏重企业注册资本、经营年限、品牌等指标,实际上将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一些市政公用事业工程招标,往往是大企业中标再转包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大企业中标,小企业干活”。行政手段配置生产要素也不鲜见。
差异化监管政策落实不到位
报告指出,融资难融资贵是长期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老难题,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融资促进作了专章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为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采取了系列政策措施,今年来也有了明显进展,但检查中发现,法律实施中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影响了融资促进实效。
报告显示,差异化监管政策落实不到位,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仍有后顾之忧。
法律第十五条规定差异化监管政策。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同一银行内部一般信贷业务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激励约束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基本一致,尽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都设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但作用并未充分发挥。
近年来,监管部门提出“两增两控”考核目标、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以及尽职免责等差异化监管政策和要求,但是,有的银行对中小微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局面依然没有太多改变。
报告强调,还有值得关注重视的问题是,在一些地方,部分大型银行为了完成普惠金融业务和考核目标,凭借其资金实力和利率优势,对地方中小银行的正常信贷业务形成挤压效应,导致中小银行优质客户流失。有的银行联合“垒小户”瓜分贷款指标,或减缓整体贷款发放、降低分母来完成目标任务,或打“擦边球”人为调整划型,可能导致小微企业信贷统计数据虚高。
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
报告指出,中小企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企业投诉维权的渠道不畅等老难题尚处在逐步改善过程中,而法律对权益保护作了专章规定,与现状形成鲜明对照,落实法律规定这一新问题显得尤为紧迫。
检查发现,账款拖欠多、账期长、票据支付比例高,企业资金被严重占用。
报告指出,法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实际上拖欠情况十分普遍,第三方机构法律评估的调查反映,超过半数的中小企业存在被拖欠账款问题。
专项检查发现,在清理政府部门和大型国企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中,部分地区口径掌握不统一、底数尚未完全摸清,地方财政能够用于清偿的财力有限,大型企业清偿的主动性也不强。清欠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方进度缓慢,有的地市截至4月底清偿比例还不到10%,完成今年“年底前清偿一半”的既定目标有难度。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比重大、账期长,到期后有的还会延期支付,影响资金周转。这客观上加大了中小企业贷款需求,也使其成了大企业融资成本的转嫁对象。大型企业、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多使用承兑汇票支付,有些中小企业货款中70%至80%都是汇票,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和贴息成本。中小企业担心影响合作、失去市场,申诉和追讨有顾虑。这些对中小企业资金不合法、不合理的占用,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甚至威胁企业生存。(记者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