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
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
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0月31日下午对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再部署、提出新要求。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同级监察委员会,使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有利于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有序深入推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产生、监察对象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措施、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等事项作出规定,对于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赞同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相关工作的建议。
法律委员会于11月2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考虑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一些审议意见,有的涉及到试点的具体工作,党中央确定的试点方案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可以遵照执行;有的可以由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方面在推开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予以考虑、进行细化;有的还需要在实践中积累和总结经验、深化认识,在监察法草案审议中一并统筹研究。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