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如何开展专题询问
人民权力报 张能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进行了专题询问。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多位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专题询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监督法》第三十四条),由此可见,询问已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开展监督工作的经常性方式,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这次专题询问,无疑是对询问这一监督方式的创新和拓展,为各地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典范和借鉴。作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如何开展好专题询问,笔者认为应把好“四关”。
把好专题报告关 为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每年年初,地方人大要对每次常委会审议的议题作出计划和安排,对工作计划中的每一个议题,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均要进行讨论和研究,并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值得一提的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求“一府两院”作出专题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题报告中,一定要把好专题报告关,要掌握专题报告实质,看准专题报告的内容,是否把民生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进行办理落实。只有抓住了问题的实质,才能为专题询问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把好专题调研关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两院”专题报告之前,一定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要带着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基层走访、座谈和查看,与群众面对面地交流,要掌握第一手材料,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调研,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报告时才能使专题询问理由充分、证据确凿。
把好询问重点关 在专题询问时,一定要实事求是,讲究氛围,把握重点,也要注重形式。在专题询问的语言上切不可偏激,也要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复询问时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对专题报告某一特定的问题提出询问,主题要明确、重点更突出、针对性要强,使询问有深度,也能相应地增强监督的深度、力度和实效。
把好办理落实关 询问权是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时,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不清楚和不了解的问题,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询问,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对接受专题询问的单位来说,将更能深入剖析,发现问题,进而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问了不能说算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对专题询问的问题进行跟踪,加强调研,进行督促。同时,也要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专题询问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再次进行询问,切实把好专题询问问题的办理落实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