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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拟修订宗教事务条例 突出维护宗教和谐社会稳定

来源: 新疆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2年09月27日 16:05

  在9月25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修订草案突出规范维护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刘振强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社会和谐稳定是我区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证。我区有六种宗教,信教群众的绝对数不小。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用宗教的群众之间能不能互相尊重,团结和睦,正视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修订草案规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纷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另外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移动电话、移动存储介质等制作、复制和传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利恐怖主义影响宗教和谐的,引起宗教或者宗教内部纷争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应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复制、销售和散发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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