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12月起实施
《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1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进行安排部署。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在发布会上强调,条例的制定,为职工向企业有序表达合理工资诉求开辟了一个新渠道,搭建了企业和职工相互沟通、共同发展一个新平台,为实现自治区民生的更大改善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
条例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适用范围、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规范。
艾力更·依明巴海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形成企业工资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的重要保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这一条例,把它作为推进自治区“民生建设年”的一项重大举措,及时调整了立法步伐,加快了立法进度,在多次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审议通过。
艾力更·依明巴海指出,条例立法宗旨突出了职工和企业互利共赢,规范了职工方代表的责权及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双方的法律责任。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把这个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切实抓紧抓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支持、监督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把维护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结合起来,为开创和谐劳动关系新全面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自治区副主席史大刚在发布会上就条例贯彻实施提出具体意见。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国梁主持新闻发布会,秘书长尼相·依不拉音宣读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条例实施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