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人大工委开展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执法检查
9月下旬,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哈密地区人大工委副主任依不拉音·阿不都拉带领部分驻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代表、工委委员、人大工委相关处室人员及地区民宗委有关领导深入两县一市,就哈密地区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认真听取了地区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查阅了相关资料,实地查看了国家级民族团结模范单位—伊吾县下马崖边防派出所、地区级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哈密市七中、县级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巴里坤石仁子乡政府,同时,还召开了座谈会,与工、青、妇、教育、文化等相关部门及民族团结典型模范人物进行了座谈交流。检查组对各县市及地区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条例》方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条例》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地区及各县市社会发展规划中,并建立健全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领导机制、责任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等,完善评估体系,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落实,使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二是进一步抓好民族团结教育普及工作,促使广大公民积极学习《条例》,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民族团结义务,增强民族团结责任;要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与“六五”普法、“法治六进”等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博物馆、图书馆等载体和社会资源,推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全覆盖。三是进一步加强教育宣传工作,切实增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民族团结教育要在全社会普遍进行,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人群进行不同内容、不同方式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要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积极创新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四是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组织领导,规范信息报告和发布,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着力加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并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哈密地区人大工委法制处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