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人大工委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出新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的决定》要求,切实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近日,地区人大工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若干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新要求。
《若干规定》从六各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对规范性文件作了延展界定。规范性文件报备机关制定印发的“规定”、“规则”、“意见”、“公告”、“通告”、“通知”、“方案”、“细则”等,只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都应当报送备案。
二是建立规范性文件会审、备案登记和审查结果处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应通过集体会审,认为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经主任会议决定,作出《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布;在会审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决定、决议规定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作出《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文件。
三是建立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区行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行署所属工作部门、县(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或申请的,应当积极受理审查,并将审查和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或建议人。
四是建立规范性文件零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机关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每季度向地区人大工委作书面报告并附本机关制发的文件目录。对报送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标题进行甄别后,属规范性文件要督促报送机关履行报送备案审查义务。
五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每两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向地区人大工委专题报告工作情况。
六是建立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通报和问责制度。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工委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后通报报送和备案审查情况;对不按规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不执行地区人大工委《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的,视其情节,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对责任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哈密地区人大工委 许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