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大内司委召开司法监督咨询会议
2012年7月19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九届人大司法监督咨询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秀斌主持,新聘任的司法监督咨询员参加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莹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上,李秀斌主任就聘任司法监督咨询员的目的、意义进行了说明,通报了《关于重新聘请司法监督咨询员的决定》(庆人大办发[2012]36号文件)。马莹主任向被聘任人员颁发了聘书。会议还通报了《大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司法监督咨询工作的若干规定》,并对一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转交的刑事案件进行研究讨论。
会议最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莹讲话。她说,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惯例,新的一届人大常委会要重新聘请一批司法监督咨询员,咨询员名单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初步拟定,经过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人选。她强调:一是从《监督法》对人大工作要求看,人大常委会聘请司法监督咨询员十分有必要。由司法监督咨询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对内司委涉及的重点、疑难案件,进行准确把握,在不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的前提下,提出较为准确的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人大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体现。二是从当前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看,聘请司法监督咨询员十分有必要。近年来,大庆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面积急速扩张,人口增长快,外来流动人口增多,城市通病凸显,各种利益冲突矛盾加剧,公众诉求不断增大。针对矛盾突出,社会反映敏感的申诉案件,咨询员站在中立角度,为内司委依法监督提供参考,十分必要,更容易使当事人信服和理解。
马主任要求司法监督咨询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监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展监督工作,使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经得住历史的检验;二是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原则。督促司法机关逐步理顺法律适用标准,解决因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三是个案监督原则。通过对个别历史遗留案件、疑难案件、有理访案件的监督,实现和加强内司委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四是遵循有错必纠原则。通过咨询会,发现案件处理有错误的,要向司法机关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司法机关及时纠正错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