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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林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牡丹江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2年03月21日 14: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人大农林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的常设工作机构,工作范围和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驻牡中省直有关单位的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相关部门的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负责全国人大、省人大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具体工作;负责对重大农林方面问题的调查处理。

  本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受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本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驻牡中省直有关单位有责任给予支持和配合。本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务时,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委员会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驻牡中省直有关单位涉及农林方面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开展监督、支持、服务和助推等活动,为建设务实人大、法制人大、民本人大、高效人大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六条审议和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议案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对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办。

  第七条研究拟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八条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本委员会委员可列席常委会或有关会议,提出建议。

  第九条监督检查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驻牡中省直有关单位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决议、决定、命令等执行情况。审查相关部门制发的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法、决议、决定和命令相抵触的涉及农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组织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驻牡中省直有关单位在执法或行政活动中涉及农林方面的重大违法和工作失误等问题,本委员会有权力向相关部门提出质询或询问,也可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向常务委员会提交(质询、罢免、弹劾等)动议性议案。

  第十一条接受上级机关的委托,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驻牡中省直有关单位草拟的有关法规、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整理,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驻牡中省直有关单位提请的有关部门立法、协调相关单位联合执法等事宜,积极提供支持、服务和助推等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草拟有关农林方面的规则、办法、决议和决定;负责初审市政府有关部门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规定、办法、文件;负责督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有关议题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参与对农林方面工作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驻牡中省直有关单位采取调查、检查、视察和暗访等形式,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各种形式的汇报会、座谈会、研讨会,听取有关方面情况。对重大疑难问题可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研究,也可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论证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汇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要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要加强与上级人大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争取支持和指导;加强同各地市人大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相互学习;加强与县(市)区人大有关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共同提高;加强与市人大各委、办、室的联系,相互支持,促进工作。

  第二十条本委员会要加强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驻牡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联系,参与一些必要的会议和活动,了解情况,互通信息,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进行辅导。

  第二十二条本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时,委员应按时参加,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向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会议和活动的,视为自动辞职,由本委员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两个月左右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决定临时召开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就某些问题联合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或组织开展活动前,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负责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拟定工作计划、审议议题、具体活动方案和日常工作等,并把会议或活动内容提前一周通知本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本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委员有提出会议议题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本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委员会召开会议或开展 “三查(察)”等各项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本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用举手表决方式,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委员会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驻牡中省直有关单位一年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可以召集联席会议,可邀请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本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一次全市人大农林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会议。

  第三十条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和内容的需要,可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驻牡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行政执法和工作情况汇报。同时,可邀请有关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委员会会议就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或属本委员会负责的质询案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有关执行机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夏红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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