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等
辽宁日报讯 记者谢文君报道 11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在经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审议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媒体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审议的《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做了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中应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关于学生就近入学问题,委员们提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有的委员认为,条例中“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和“学校应当组织教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同级财政承担”的规定令人振奋,但体检的标准和费用也应予以明确。还有的委员提出,应强调学校对学生进行人身安全和自救、公共卫生等教育,要定期组织学生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并通过开展多种专题教育,使学生具备交通、治安、火灾、地震、食物中毒等方面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曾对《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立法情况和我省实际,修改议事规则是必要的,起草部门作了大量工作和有益探索,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此次审议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是根据委员们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做了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后的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不仅处理好了与国家法律、原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关系,而且以原议事规则的体例和内容为基础,主要规范了常委会会议议事程序,保持了议事规则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修改稿比较成熟。
当天,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