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修改实施代表法办法 代表职务应当优先执行
法制日报讯 记者张国强 代表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这是近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对人大代表履职作出的新规。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强调,代表要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明确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还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编 辑: 刘静波
责 编: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