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的西藏自治区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为孩子提供“五大保护”
12月30日开始,新《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在西藏范围内正式施行。《实施办法》赋予未成年人“五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自我保护。
近日,参与新《实施办法》前期调研、修订工作的团区委权益部副部长刘传磊评价说,新《实施办法》将促进西藏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预防和制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则]明确职责
新增: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五大基本权利。
修改:明确各地(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职责。其中,须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并转交有关部门查处,为受害者提供或寻求法律援助。
刘传磊:总则是规章条款的最前面的概括性全文,对整个法律起总领的作用。明确未成年人的五大基本权利,就是要求“五大保护”的主体要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
[家庭保护]要听孩子意见
新增: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的义务;父母或监护人做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须听取其意见。
刘传磊:家庭保护章节共修改4条内容,新增4条。修改和新增的内容都对父母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教师。耳濡目染之下,父母的言行会给孩子产生影响,有的影响甚至会持续一生。因此,这一章节的主要内容是明确父母的监护职责以及应该如何履行这些义务。
[学校保护]须有心理辅导员
新增: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并开展健康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不得增加其课业负担;保障其在校人身、财产安全。
刘传磊:学校保护章节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思想教育引导、课业负担、在校健康和安全等4个方面。
根据修订前的调研情况来看,西藏的很多学校都设有兼职的心理辅导员。这次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学校必须设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辅导员,并要求其开展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以及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性生理、性心理等青春期教育,就是要明确学校在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此外,根据西藏实际,还要求学校每学期必须开设至少两次法制教育课,开设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民族团结教育课程。
现在有的小孩作业量非常大,有的甚至要晚上11点才能做完作业。这样,小孩的睡眠时间不能得到保障。为了保障他们有足够的休息时间,第25条规定学校要保证未成年学生休息和参加文娱体育、课外活动的时间,组织、指导未成年学生参加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挤占体育、美术等课程和增加课业负担,并且不得在放假期间集体补课。
[社会保护]禁止向孩子出售烟酒
新增:对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作了具体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出售烟酒。
修改:强调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和使用;查处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不良信息。
刘传磊:社会保护章节主要在营造爱护氛围、保护特殊群体、建立和改善活动场所、查处不良信息、规范学校外部秩序、保护人身安全、引导正确使用网络、确保受教育权等8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改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司法保护]结合西藏实际独创
新增:公安机关重点监控学校周边区域,及时消除隐患;司法部门要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刘传磊:这个新增的第65、66条是西藏结合实际独创的。目的是希望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能有机结合,完善新《实施办法》。司法保护中规定各类司法活动中要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场,以避免其产生心理阴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自我保护]12355接受投诉
新增:未成年人不应该做哪些事情;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刘传磊:这一章节所有内容均为新增,完善了西藏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仅仅是家庭、社会的责任,更是需要其参与其中,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律、自强的意识。
未成年人应当掌握基本的生存知识和应对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能力,熟练掌握常用的报警、急救电话的使用。在受到侵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暴力或者虐待,可以拨打12355热线进行投诉,也可向所在学校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请求保护。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