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
2010年3月,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把审议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项目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强调指出,审议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的指导。同时,审议批准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等8件单行条例。
云南是一个集边疆、民族、山区为一体的省份,是我国多民族大家庭的一个缩影。全省有56种民族成份,是全国世居民族种类、民族自治地方、特有少数民族、跨境民族、人口较少民族最多的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土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0.2%,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50%。因此,民族自治地方法制建设涉及全局性工作,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生动实践,是依法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重要保障,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站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高度,紧紧围绕把云南建设成为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的发展目标,坚持从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出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民族自治地方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和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做好立法工作,遵循提高质量,控制数量,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使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按照常委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民族立法工作力度,提前介入,深入实地调研,有计划、有重点地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在届初就根据民族自治地方报送的立法项目,坚持急用先立,按照必要性突出、针对性较强、成熟度较高、意见较统一、与地方立法规划衔接的工作原则,编制了民族立法五年规划,并根据民族法规清理的结果不断完善,确定了2008—2012年民族立法项目48件,并分年度组织实施,至2010年3月底,省人大常委会已审议批准了23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4月,根据中央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结合云南藏区实际,省人大民族委员会与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共同努力,仅四个多月的时间,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藏传佛教寺院管理的法规,不仅在云南,而且在全国产生了良好的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