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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细化公务人员任免办法

来源: 昆明日报  浏览字号: 2009年09月25日 08:14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没有获得通过,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再次进行表决。这是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草案)》上明确的。

  据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子杨介绍,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请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获通过该如何处理,因此,在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办法(草案)》中明确了这一问题,即: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没有获得通过,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再次进行表决。未获得通过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名人可以向以后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提名。两次提名未获得通过的,本届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人选。

  《办法(草案)》还在第二十条明确提出,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等,在省人大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职务变动或者退休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为进一步增强任免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办法(草案)》还规定了“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名人或者委托人应当到会报告。”(记者冯丽俐 实习生李韦良 报道)

编 辑: 李杰
责 编: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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