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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湿地的立法保护

来源: 云南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1年05月06日 15:56

  最近,大理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六议决定,对大理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民族立法规划进行调整,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

  大理州地处“三江并流”世界遗产的腹心地带,湿地资源十分丰富,其中鹤庆草海湿地、剑川剑湖湿地、洱源洱海源头湿地、大理洱海湖区湿地四片湿地位于滇西北横断山脉的中南段,面积约5868公顷,是云南高原湿地中的典型湿地,也是滇西北高原最具代表性的湿地类型之一。这些湿地正好位于西部候鸟迁徙通道上,既是候鸟迁徙过境时的集结点和停歇地,又是迁徙水禽的越冬栖息地。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随着湿地周边人口的急剧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湿地环境污染日益加剧,水利、旅游业、渔业、房地产业等一些不合理开发活动致使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湿地的生态环境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出现了湿地面积减少,湿地不断萎缩;湿地环境污染日益加剧;水资源利用不合理;湿地退化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等诸多问题。

  近几年来,大理州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湿地的保护和周围环境的改善,采取部门联动、合力攻坚的方法,实施了“水污染治理”、“退耕还湖”、“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湿地恢复”、“水源地保护”、“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小流域治理”、“洱海综合治理六大工程”等工程项目。针对不同类型的湿地建立起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大理州湿地的退化。目前,只有《洱海管理条例》对洱海湖区湿地保护有明确规定,其余的湿地保护均未上升到“地方立法”的高度,湿地保护的权威性、严肃性、连续性均受到限制和弱化。在具体的湿地保护工作中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湿地保护法制体系不完善;二是湿地保护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三是缺乏湿地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四是湿地保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五是湿地保护的人员、人才严重不足。

  大理州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认为, 一是10多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并取得一定的进展。二是正视现实发展与保护中凸显的矛盾、困难、问题和利益关系。三是通过地方立法,才能更好地实现湿地生态的良性循环和周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大理州人大常委会 李志方)

编 辑: 崔丽霞
责 编: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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