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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

来源: 云南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3年07月25日 17:17

一、关于发展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孔垂柱常务副主任说,制定出台这样一个条例,对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别是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有着重要意义,同时能有效防止“规划随着一任领导一个思路”等现象的发生,但目前的条例草案整体上还显得单薄、空泛,缺乏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提3点意见:1、进一步丰富完善条例的内容,特别是监督实施方面的内容。2、准确把握条例出台的时机,确保规划更科学民主、更客观可行。3、建议对第三条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的原则作进一步细化,这一条是条例的魂,只有规划思路清晰、更具地方特色、更具可操作性,才能指导好规划的制定及执行。

张百如副主任说,第二条第二款中,“发展规划”应先说内容,再说其含义。建议把“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放于“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之后。

王树芬副主任说,条例草案修改稿在一审的基础上作了很好的修订,相关部门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后,条例草案修改稿重点突出、内容精炼、层次清楚,同意提交表决。建议:1、第十六条改为主体功能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组织编制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承担。2、第十七条中“区域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直接立项”,操作是有困难的,与民主决策不匹配。另在本条中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也不科学不便操作。3、好的规划要通过实施才能检验其效果。建议在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中增加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估的内容,明确部门职责,以便体现科学规划、科学发展。

杨灿章委员说,赞成提交表决。第十八条第一款再斟酌是不是需要这么做,建议不要再增加某种程度上的行政许可程序。

徐爱民委员说,发展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反复研究、修改,重点突出、条理清楚。建议:1、第十五条规划纲要草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是规定了程序性,又强化了法律的严肃性。程序应考虑规划的修改评估,如果有不适应的内容要进行调整,也要合理合法,才能体现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2、要明确“主体功能区”、“区域发展规划”是否属于重要事项决定范畴,如果是就要走相应的法律程序,让规划得到科学实施。3、建议草案中涉及到的重要规划,要进一步明确监督程序、评估内容,分清修改、批准的部门关系,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规划实施才有操作性。

普绍忠委员说,1、第三条关于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及其管理,应加上“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内容。2、第二十二条关于已批准的发展规划的修改,应明确如何修改,以及修改的程序、如何审批等内容。

徐 宁委员说,赞成提交表决。总体上来说此条例的出台,对支撑社会建设和促进科学发展是有好处的,我个人没有什么意见。要强调的是,各级领导在贯彻落实条例时要提高认识,人大要加强监督,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以条例和政策为准。

冷 静委员说,1、第二十三条提到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规划的监督制度”,第二十八条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以上3个条款的组织部门和执行部门为同一主体,应斟酌怎样更好地体现出监督实效。2、第二十五条中可以加入“接受人大监督”的提法,加强人大的监督权。

陈觉民委员说,本条例草案修改稿缺失一个重要内容,那就是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我理解制定本条例的初衷就是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加以约束和限制。1、条例颁布后,谁来监督执行,对不依法实施等问题没有相关条款规定,这不便于操作,特别是第三十三条的表述仍值得斟酌。2、第四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为同一主体,而监督主体应当是人大、社会、民众和媒体,这种提法是不恰当的。

赵乐静委员说,制定发展规划条例很有必要。提三点建议:1、条例通过后,要制定保证条例有效实施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2、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可以修改的五种情形,建议进一步界定这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便于操作;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规划制定5年、10年以后,很多情况发生了变化,也有确实需要修改的情况,应该作出相应规定,并注意把上述两方面情况区别开来。3、应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规划制定的监督,确保规划得到充分论证,既不容易通过,也不容易修改,建议完善第十六、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杨建洪委员说,同意将提交表决。建议在第二十五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情况”之后增加“听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的内容。

江普生委员建议,1、为使发展规划更具科学性、严肃性、可操作性,有效防止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建议对第三条“原则”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2、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向社会公布”的内容,为了更好地创造条件接受社会监督,建议对公布的方式和查询的渠道作出明确的规定。3、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政府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层次的内容,为了使其更加明确,建议用分号隔开,并充实监督的内容与要求,改为“……检查;……实施情况……;……监督。”为了强化政府内部的监督实效,建议明确监察部门作为监督主体。

施 哲委员建议,第二十五条对发展规划的监督不明确,政府是对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人大只是听取规划的实施情况,规划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要进一步明确发展规划的监督主体。

刘绍忠委员说,1、要改变所有条例制定涉及到的经费都纳入财政预算的写法,预算法对资金的安排已有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条例应把好关。考虑到云南的实际,可改为: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2、要防止条例制定使部门利益固化,条例制定中应把握不提具体部门的名称,只提“行政主管”部门。3、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明确分类管理,总规等确定的专项规划纳入主管部门管理,其它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办理。

刘子杨委员说,法制委和财经委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建议:1、第六条保留财经委的意见,将纳入预算改为由本级财政进行保障。2、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应加上“等内容”三字。

何天淳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二审后已比较规范。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分析”,改为“……进行全面跟踪监测分析”。

魏勇委员说,《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建议在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编制对象和内容”中增加相关内容,保证以后制定的相关管理条例的衔接,也使本章内容不致太过空泛。

赵新黔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多次讨论、修改,已基本成熟。提两点建议:1、第四条“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改为“……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这也是财经委的建议。2、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若保留,应将为什么要经过评估的原因说出来。

张德文委员说,在一审中提出的部分修改意见条例草案修改稿基本都采纳了。在这里要指出一个问题:第一章总则中“发展规划”与第二章提出的“规划纲要”是否表述的是同一个概念,我认为“规划纲要”属于“发展规划”的一个子概念,条例中关于“发展规划”的表述要一致。

康仲明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稿经一审后作了大量修改,看来规划实施有难度。建议:1、规划应该按照层级和层次来分。2、规划应有长期、中期、近期规划。3、对专项规划就没必要立项。

吕云芳委员建议,1、条例应努力避免部门利益的固化,要防止通过制定条例来固化相关行政部门的利益。2、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发展规划的修改,应增加一条来说明修改的程序,按照什么程序来进行修改。3、第十五条规定了规划纲要草案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那么,第二十二条中发展规划的修改也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贺 彬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一审后作了很大改动,现在很完整了。建议:1、第二十二条要作修改,其中的“制定程序”提法不对,条例中没有“制定程序”的依据。2、第二十四条中第(五)项与第(二)项有重复,其中第(二)项不全面,除了约束性指标外,还要保证其它专项规划的完成。第(三)项与第(一)项重复,可以删除。

阮鸿献委员建议,在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区域基础设施”后加“特色优势”一词,能更好的凸现云南各州(市)、县特色优势产业规划和发展优势。

二、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王树芬副主任说,对条例草案提一点建议:民族地区的教育不局限于民族学校,大量的还是靠民族地区的各类学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十三条、十八条和二十四条对民族学校的办学给予了保障。在第二章“办学形式与教育教学”中应补充关于民族地区中小学布点不搞“一刀切”的内容。前段时间的拆校并点的教育改革,对于边远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山区,教育布点的收缩导致当地学生上学非常不方便,我们在拆校并点上不要搞“一刀切”,应充分考虑、照顾民族地区的办学实际,尽量给予倾斜,不能随意拆校并点。

赵新黔委员建议,1、建议将第二十条中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应当根据国家标准逐步提高”,修改为“……根据国家标准执行”。2、第二十二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培训经费核拨到学校”,不具操作性,建议删除。

何天淳委员建议,在第十一条“……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后,加上在教育主管部门统筹下,把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纳入相应课程。

丁艳波委员说,第十九条对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很低,覆盖面较窄。建议将寄宿制民族学校贫困学生改为寄宿制学校少数民族贫困学生,让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享受到应有的生活补助。

纳宗会委员说,1、在第十六条“……在优惠政策”后加上“实行加分或者定向录取的优惠政策应比照其他民族自治区的标准执行”。2、建议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寄宿制民族学校贫困生的生活补助标准;扩大普通高中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补助面,并提高补助标准”,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寄宿制民族学校贫困生和扩大的普通高中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

杨建明委员说,1、第十七条规定不属教育条例能规范的范畴。2、现在云南民族大学招录的少数民族学生越来越少,建议各大学应办少数民族预科班,从政策的范围内促进少数民族教育。3、建议以法律的形式提高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待遇。

阮鸿献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对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从长远考虑,条例应更具前瞻性。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对“少数民族民办教育”方面的内容,特别是鼓励扶持方面的内容,更加明确数额比例,更好地推动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江普生委员说,为进一步稳住边远贫穷地区民族教师,建议对第十三条内容作修改:1、删除第一款“优先安排”中的“安排”两字。2、在“民族中小学”后增加“幼儿园”一词。3、将第二款第一句修改为“在边远贫困地区乡(镇)、村学校、幼儿园工作满五年的教师……”。

赵乐静委员说,针对第十六条提两点建议:1、民族教育的发展关键是教师,因此建议在这个条例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第十六条规定了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在高考时享有优惠的政策,也应该把长期在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纳入优惠范围,在“对报考……高中毕业生”后面增加“以及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10年的教师子女”。2、这一条规定“具体办法由省教育部门会同省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制定……”,让人担心执行的效果,人大是否应该对此加强监督、约束,请再作些研究。

管国芳委员说,目前我省边远贫穷民族地区,一方面教师短缺,另一方面政策留不住教师。为此,提两点建议:1、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对在边远贫穷民族地区从教10年以上,且教学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之类的内容。2、明确规定省内每所高校应拿出一定的名额,用于定向招收省内每个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学生。

刘 泉委员说,1、建议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加强法定性的政策,加强对教师扶持补助的力度,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10%”提到“20%”也不为过。2、对于第二十六条所提“双语”提法,建议定性地斟酌语言文字的提法,应当是由国家认定的语言和文字。

郑维川委员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少数民族学校认定办法》认定的少数民族学校。该《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民族事务、财政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制定。”

陈觉民委员说,首先要感谢此次常委会和上周召开的主任会议,同意将一审委员会的修改稿印发提交常委会审议,提高了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效率;其次感谢省人大法制委和法工委对此条例草案的认真修改,越改越好,越改越精。我个人完全同意此条例草案提交表决,只对第四章第二十条的提法有一些建议。建议第二十条的提法恢复到会审的提法,即: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并根据国家标准逐步提高,民族预科生的生均拨款应当与本科生一致。这样更符合我们云南省的省情。

杨建洪委员说,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双语幼儿园”,这一规定很实在,但是后面规定了“暂时不具备……双语教育”,留下了一个尾巴。我认为不通或者基本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地区不是很多,而且应该对这些地方给予更多的关心,下决心把这一问题解决掉;另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对民族教育的促进应该有些“干货”,便于操作,加大立法的硬度。因此建议:1、将“暂时不具备……双语教育”的内容删除。2、将第三款“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兴办双语幼儿园和开展学前一年双语教育的给予补助”中的“和开展学前一年双语教育”的内容删除。

三、关于财政决算、专项预算调整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

孔垂柱常务副主任说,去年财政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稳增长、冲万亿、促跨越”的战略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增收节支,全省财政收支完成情况较好,为改善民生、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总体上对报告表示赞同。结合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提几点建议:1、加强对国家政策形势的研究,准确把握发展形势,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预算编制机制,避免滚动存余资金过大等问题,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2、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特别是要进一步提高项目支出的细化率。3、要切实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强化债务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4、要结合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加强对新形势下财政体制机制的研究,通过健全完善体制机制,避免挪用、拉用经费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5、对报告中的一些数据,比如“三农”的投入、民生领域的投入等,应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以使数据更为准确。关于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规范资金管理,保障经济运行安全,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1、要切实加强对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通过严格问责制和必要的法律手段防止屡审屡犯现象。2、认真总结历年审计查出问题,通过健全机制、完善制度,从体制机制上堵塞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杨保建副主任说,几个报告都不错,突出的感受是:1、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做得很扎实,无论是自身财政增长还是争取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上都有很大的成效。2、结构优化比以往更加凸显,特别是在民生方面的支持(如“三农”、教育、医卫、社保与保障性住房)逐年增长,看了很振奋。3、审计报告做得很实,反映内容可信,起到了监督和威慑的作用。4、财经委的审查报告情况清楚,建议针对性强。本人同意上述报告。提两点建议:1、进一步加大调整力度、优化结构,在科技、文化建设及公共安全服务(特别是食品安全)上加大投入。既注重体现公共财政的属性,又针对我省发展中的突出问题。2、对于审计出来的问题,人大应加强跟踪问效,加强对审计问题规律性和监督方式的研究。

张百如副主任说,去年的财政工作做得好,今年要坚持稳中有增、科学安排、注重民生、提高效率、促进发展的原则,做好财政预决算工作。一是突出民生。民生方面的投入要在今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二是进一步发挥好财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杠杆作用,为实现省委提出的“翻两番、增三倍、促跨越、奔小康”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要重点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经济发展中的科研项目、民营经济的扶持、园区经济建设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要把握好财政资金的投向,把钱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继续加大“三农”的投入,确保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王树芬副主任说,财政报告条理清晰,内容具体实在,执行情况有详细说明,并从宏观方面提出了打算,基金预算纳入全口径预算有很大进步。财政报告亮点突出,一是相关部门积极组织财政投入,努力争取收支平衡,实现了收支两位数增长,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二是继续实行积极稳妥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促进升级转型,促进科学发展;三是加大力度,民生、“三农”和县级财力投入明显增强;四是财政资金管理逐步规范,预算管理,绩效评估、全口径预算取得实效,同意提交表决。建议:1、完善预决算制度,逐步实现全口径预决算,收入进入一个笼子,预算进入一个盘子,支出为一个口子;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细化部门预算。2、重视财政的规范管理,重视结余资金的管理,重视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审计工作做得很好,围绕中心工作对重点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资金进行了审计,充分发挥了审计的监督职能。省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审计成果的运用,要跟踪查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议,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

白保兴秘书长说,听了秋生厅长的报告,总的感觉,去年财政工作一手抓增收,一手抓争取,实现了支出超收入近1000亿元,从而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在支出安排中突出了培植产业、“三农”、保民生等重点,工作是有成效的。赞成报告。提三点建议: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控制“三公”经费,实现公开,必须坚决执行,但这要把握度。公开一部分还是完全公开,要实事求是,因为年初编预算基数低(有的县每人每年公用经费只有500元),不能保证正常工作需要。2、云南的发展资金不足,部门分配资金滞后,影响资金运行效果,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早到项目。3、对债务问题要引起重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严格的举债、还债措施。审计报告很好,数字实、事实实,建议实,问题分析具体。从报告的情况违规资金267多万元,有的是违法的,有的违反政策,有的是违反规定的。应分类加强督促整改。1、审计出来的问题,年年审年年有,要针对易犯的问题,总结规律,制定防范机制,防微杜渐。2、对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应当分类查处。3、督促整改要有时限,在每年11月前整改完,不按时整改的,要说明原因。4、审计查出的问题,能否公开,哪些能公开,要具体研究,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杨远翔委员说,希望财政年年都有增长,这样可做的事就能更多。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有必然的联系,经济增长幅度与财政收入的幅度应成正比,我们不能一味片面简单地寻求增长或强调增长多少,更要科学、可持续发展。目前企业税收太重,有少数地方发现预征税现象,这是一件很不好的事。要加大对财政收入、支出的监管力度,要保民生、保事运转,以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解保生委员说,财政报告中很大篇幅是在罗列数字、更像一个工作汇报,对一些突出问题缺少一些客观、科学、理性地分析,希望在今后的报告中,更多侧重于对关键问题进行前瞻性、预警性地分析,使报告更充实、更具实效性。报告中反映出,今年社保基金资金沉淀较多,而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偏低。请问国家层面对此有没有一个预警性的比例?同时,如何处理好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比例低与资金沉淀较多之间的矛盾。希望职能部门多作考虑、多分析原因,在保证资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王 宏委员说,“三大战役”中,生命力、就业率活力主要在民营经济。同时,税收的很大一部分也在民营企业。希望政府能进一步落实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防止收“过头税”现象的发生,实实在在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促进其加快发展。同时,希望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帮扶力度,促进其自身加快发展。

袁爱光委员说,对财政报告提三点建议:1、要继续积极培植财源,这需要长期坚持。2、加强增收节支工作,把资金管好、用好。3、在争取资金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建议审计:1、不断加强审计工作,把资金管好用好。2、对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处理,这不仅对单位、对大家也是教育。3、积极支持、理解审计工作。审计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大家要形成合力,支持审计工作。

阮鸿献委员说,这次财政决算报告对支持非公经济或者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使用情况没有明确表述,比如近年来我省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比较迅速,但扶持资金的比较少。建议今后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包括对非公经济的项目资金支持数额和比例。

赵乐静委员说,对财政报告总体表示赞同。提4点建议:1、进一步重视高校化债问题。2、基层对下达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问题有意见,建议深入调研。3、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便于人大监督更加落到实处。4、当前社会上对政府采购问题意见很大,比如机票购买问题,从某种角度上讲政府采购形成了新的垄断,增加了采购成本,建议对此进行深入调研、加以改进。

杨灿章委员说,对审计工作表示肯定,同时提几点建议:1、审计报告的文字稿内容必须尽可能清楚、详细,报告时可以用提纲汇报。2、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时,审计报告中应明确点出出现问题的单位。3、报告中出现的具体数字,比上年增加还是减少,要明确指出。4、对刘明厅长报告第4页“(二)审计省地税局2012年度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其中昆明市地税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补缴耕地占用税后,剩余部分该怎么处理,要明确指出,应让其补缴完全。5、第5页“公务用车购置”中提到“费用增加571.74万元,增长11.75%”,是否应该考虑扣除部门合理的数字,需再斟酌。6、对于第6页中提到公务卡的使用情况,应对公务卡的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7、对第13页提到“2.3万套保障房因配套设施不完善、位置偏僻等原因闲置”,对此问题应当问责,并明确如何处理。

管国芳委员说,同意报告内容,并提3点建议:1、今后财政的重大项目预算和投资向民族地区倾斜,制定特殊政策使高端技术人才到贫困民族地区,为民族地区服务,积极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2、农村很多地区环境污染严重,应加大对此方面的资金投入。3、以后审计报告中应将上一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列入其中,使各位委员和代表充分了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情况和进展。

江普生委员说,同意财政、审计报告和财经委的审查报告,提几点建议:1、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和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李克强总理也提出了“管好钱袋子”的要求。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研究“怎样加强监督”和“重点监督什么”的问题,也建议财经委、预算工委对审查监督预算多予指导和培训。2、全省社保基金滚存结余760多亿元,2012年度当年也结余100多亿元。应加强研究分析收不抵支的拐点会在今后几年出现;对结余资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增加收益,能不能探索和银行合作理财方式增加收益,并将管理收益情况列入报告内容。3、将医保调整为省级统筹。

陈觉民委员说,有几个问题想作进一步了解:1、审计报告中发现了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一是部分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仅国土厅就涉及了10亿元,这个“部分”是多少?占多大比例?全省的情况是什么?应把它搞清并公布。二是部分支出预算未能在规定的时限下达,这个“部分”的绝对数和相对数是多少?应把它搞清并公布。我们在年初审查预算时,就提出了机动预算占比太大,这两者有没有联系?要再作些研究。2、预算报告中提到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763.6亿元,省本级滚存结余211.4亿元,均占到了收入的50%左右,滚存结余是不是越大越多越好,应结合云南实际再作研究。3、决算报告中提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8.9亿元,它包含些什么内容,应该明确。另外云南省有乡村医生37000人,其中有4000人没有得到省级财政每月补助的200元。为了稳定基层乡村医生队伍,今年专题询问时,也提出了要解决这一问题,这部分支出是否属于这方面的内容?卫生部今年提出今年乡村医生的年收入要不低于20000元,月均不少于1600元,省卫生厅报告的情况是每人月均1770元,总体上达到了标准,但是从结构上看其中有40%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既要达标又要扩面,这个问题应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4、决算报告中提到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1.4亿元,但我们省共有7.6亿的债务,李江副省长也提出要在今年完成化债的任务,建议要加快解决这一问题,并认真总结和吸取高校化债的经验和教训。

刘 泉委员说,去年在复杂环境面前,财政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财政增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提四点意见:1、要加强对社保、医保等财政资金的监管,以此堵塞漏洞,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为建设创新型云南奠定基础,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3、要加强对会计队伍的监管,不仅要提高其队伍的业务技能,更要注重提高其政治意识,强化纪律意识,从源头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4、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人大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帮助基层改善办公条件。

刘绍忠委员说,2012年地方财政收入有四个特点:一是收入可喜可贺,比预期好,体现了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财政部门的努力;二是民生支出比重提高,民生支出结构有所改进;三是保证了重点支出,特别是“三农”支出力度;四是社会事业支出、社会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对于今年财政资金的使用,提4点意见:1、要提高财政资金安排的细化率。2、要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财政部门管理的无主管部门资金比重要降低。3、要进一步明确民生资金的安排,在安排范围、安排口径上有新突破。4、要全面加快推进财政资金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不断提高资金安排的透明度,加强人大对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今年的审计工作卓有成效,发现了不少问题,体现了审计部门工作的认真负责,审计报告对审计出的问题不回避,让代表有知情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4点意见:1、保障性住房的招标工作做得不够规范,议标、邀标现象突出,今后需进一步规范。2、要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3、要加大“三公”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审查力度。4、通过审计要不断提高责任部门的管理水平,注重审计成果的运用,杜绝一些问题重复发生。

纳宗会委员说,三个报告分别从财政、审计等角度详细说明了云南省财政情况,讲得很细致,工作做得好。建议:1、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经委提出的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年初项目预算支出细化率不高,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2、高度重视审计部门审计出来的问题并重视整改。3、审计中出现问题的厅局应列席常委会听取审计报告,甚至要听取委员发言。

杨建洪委员说,去年财政部门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有效扭转了财政增收乏力的不利局面,促进财政增收目标的实现,同意财政决算报告。就财政资金投入提两点建议:1、云南这几年气候变化大,特别是今年干旱和洪涝并存,影响全省农业生产,建议财政加大对农业和防灾、减灾方面的资金投入。2、全省人大系统办公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较差,建议财政每年增加对人大机关资金的投入,逐步改善各级人大的办公环境和条件。

康仲明委员说,我省属于穷省,能有这样的财政收入很不错了,财政部门积极向国家争取了大量资金和基金,资金支出保证了重点。建议:1、要进一步研究处理我省财政收入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关系。2、要研究一下,我们那么穷怎么还节余那么多资金和基金,是支出不到位还是预算不到的问题。3、加强对专款不专用问题的监督管理。4、虽然保证了重点支出,但能不能加大对政法部门的资金投入,特别是法院陪审员的资金必须得到保证。

张德文委员说,预决算的报告很全面,情况清楚。2012年预算执行效果良好,财政收支稳中有进,保障重点突出了“三农”、民生、重点产业等方面,工作有成效。对决算、预算调整方案两个报告提几点意见:1、决算报告中反映,去年整个预决算收入、支出中很多项目出现了负增长,如“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以及“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较往年均出现了增幅负增长的情况。希望财政部门能对此进行理性分析,在总体情况较好的前提下,对收支安排进行总结,合理安排。2、报告中反映出各项收支的滚存结余较大,其中有中央资金下达较晚的原因,希望财政部门在报告中将中央资金下达晚无法安排占滚存结余资金的比例弄清,剩下云南省自身资金未安排造成的结余原因认真分析,如果自身资金占比重较大,说明资金安排没有充分发挥资金效益。3、预算调整方案中,安排了100亿用于偿还省级承贷的二级公路债务等项目,保证了重大项目,是妥当的。

杨灿章委员说,1、我对财政决算报告中的一些数据表示质疑,比如第10页中民生领域投入合计2615.9亿元,已占财政支出的73.2%,加上“三农”支出1458亿元,达4073.9亿元,已超过财政总支出。这组数据是怎么统计出来的,真实情况如何?如果将涉及整个民生领域的部门的预算经费都算为民生领域投入,这是不合理的,至少应扣除这些部门的行政开支。否则,每次报告说“民生投入在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在增加”,而目前的情况是物价日益上涨,而工资多年来未涨,收入怎么可能增加?2、建议今后的报告文字上可以尽量详实细致地表述,作报告时则简短点。

和炳寿委员说,1、要加强对地方债务的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帮助、监督地方政府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合理控制举债规模。2、地方债券要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加强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刘子杨委员说,报告符合预算法,符合云南实际,我省的财政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一年比一年好。我感受最深的是,我们去年圆满完成全省县乡换届工作,与财政厅为我们向财政部争取的4000多万资金保障是分不开的,在此表示感谢。有四点建议:1、资金滚存结余太多,应对此多作研究,将资金用出效益。2、财政整体安排上,应进一步从云南实际出发,多培植一些支柱性产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如对烤烟加大扶持力度。3、继续加大对“三农”、民生、贫困地区的财政投入。4、对财政的债务管理应引起高度重视。我省审计工作也是一年比一年好,审计出了很多问题,整改措施也比较好。从报告上看,几个厅局滞留资金达几个亿,怎么用?应该有个说法。报告中有些数字可以说是触目惊心,应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下决心整治,总结教训。

普绍忠委员说,去年财政收支决算情况良好、成绩显著,一是财政收支实现两位数增长;二是教育、卫生、社保等民生支出得到较好保障;三是财政工作有效推进,向中央财政争取支持力度大。提三点建议:1、加快预算支出的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因预算资金下达过晚导致年终突击花钱或结余过多。2、不断深化预算资金绩效评价成果的运用,防止“重预算、轻使用”,导致资金使用效益低的现象,实行预算资金绩效评价成果与预算资金安排相挂钩。3、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确保项目预算真实可靠。对审计报告提两点建议:1、加大审计整改力度,强化跟踪问效,确保整改落到实处,防止审计出来的有些问题“年年审,年年发生”。2、严肃纪律,强化对违纪违规的处理。

吕云芳委员说,关于财政报告:1、财政结余资金高达100多亿,结余过大,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2、要加大公共服务文化体系的财政扶持力度。3、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加大民生工程的投入。4、进一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如昆明2008年被淹,今年又被淹,那城建供排水系统的资金使用去哪里了?关于审计报告:1、审计整改要落到实处,要跟踪问效。2、加大对审计结果的公开,增强透明度,用制度建设来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经济工作的健康发展。

何天淳委员说,关于财政报告:1、严格预算,提高可控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安排的随意性。2、高度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在注重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化解债务风险。3、事权和财权应加以配套。招投标一是应认真斟酌,使之避免因制度缺陷而出现问题;二是招投标过程应提高效率,缩短周期。4、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把握好“度”。审计报告写得很好,敢于点名道姓,正视问题,个人表示同意。建议:1、如何利用审计成果纠正违纪、违规和违法的问题,真正充分运用审计成果,起到威慑作用,保障正效率和正能量。2、对某些单位存在的长期解决不了的问题(如呆坏帐等问题,每年都提出来),应多予指导,多提处置性的意见,限期改正,真正解决问题。

丁艳波委员说,财政工作很好,很实,争取中央支持力度较大,对产业发展、“三农”支出、民生保障力度较大。建议:1、进一步理顺财权和事权的关系,建立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体制。2、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建议省级财政出台地方债务管理办法。3、人大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财政的监督,州、市人大应积极争取成立相应机构,探索对财权全口径预算监督办法,加大力度对政府财政进行全口径监督。审计报告是“敢”字当头、“实”字当头,同时感觉到从审计中看到的一些问题触目惊心,但督促整改力度不够。建议:1、健全制度、深化审议成果。2、督促查出问题的整改。

余麻约委员说,同意三个报告,工作做得好,报告也写得好。财政预算管理不断规范,财政在“稳增长、调结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审计部门不断加大力度,敢于揭露问题,发挥了审计工作作用。建议:1、财政要高度重视年初支出不够细化和部分支出未列入预算管理的问题,这是脱离有效监督的不良做法,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完善编制预算的目标,执行预算有监控的制度。2、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不规范、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的问题高度重视,加大查处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贺彬委员说,1、对专款专用、年终突击化钱及节余过多的问题,主要要解决财政安排资金的计划性、及时性。2、财政在调整资金项目方面时要减少随意性。

李勇委员说,1、切实加大资金监管力度。防止资金流失,加大审计工作力度,重视延伸审计和审计的深度,发挥好资金使用效益。2、高度重视地方债务的化解,现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像昭通这样的贫困地方,地方债务已成为影响发展的一个沉重负担。建议省财政就如何化解地方债务方面进行深入调研,从机制上、体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切实减免或降低贫困地区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方面的资金配套问题等。3、请财政厅研究一下政策性减收因素给基层财政带来的问题,从而在转移支付中给予充分考虑。如昭通是个产煤大市,煤炭调节基金的调整,给昭通减少10多亿元的收入,营业性增值税也将减少地方收入,给地方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徐爱民委员说,由于财政收入快速增长,政府在保重点的前提下,促产业发展,加大了民生投入,让老百姓得到实惠,同意报告提交表决。建议:1、加强省、州、县全口径预算。2、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让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发挥应有效果。3、加强对城镇化、环保等专项资金的安排投入,加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缓减地方配套资金融资难度。高度重视省道、县道、乡道的养护资金拨付。4、加大对农业专业合作的扶持,促进庄园(家庭农场)经济、高原特色农业发展,重点支持自然村道路硬化、农业产业及道路建设。5、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培养技术农民、技术居民,确保农民进城有一技之长,能就业、能安居。6、加强政府财政性投资管理,公开透明审计结果,增强社会监督。

杨建明委员说,报告显示,财政改革取得新进展,地方决算情况良好。审计报告既查出问题,又分析了存在问题原因,还提出了整改的建议,同意提交表决。建议:1、地方财政项目资金投入要因地制宜,比如修路的资金、建设难度各地不同。2、统一采购不应搞“一刀切”,要科学合理可操作。3、审计要加大整改力度,注重整改效果,分析深层原因。

四、关于普洱市、临沧市人大换届选举有关问题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丁艳波委员说,作为州(市)代表,我们有两个方面的建议:1、建议普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按41名配备。因为普洱是云南省面积最大的地级市,管辖10个县(区),希望能参照昭通、曲靖等市来考虑。2、建议充分考虑代表补选机制,特别是新的选举法出台后,“两升一降”与职务代表产生矛盾,如何既符合法律,也符合基层工作实际,希望省人大作深入研究。

五、关于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孔垂柱常务副主任说,总体上看,发展散装水泥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在当前建筑规模扩大、水泥需求量增加的前提下,发展散装水泥符合我省的发展战略。财经委初审过程中,经多方论证,对议案稿进行了较好的修改。建议一审后,对部分条款作进一步的论证。比如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对距离、用量等限制性条件的设置,应结合我省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城镇规模大小不一等实际,作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便使条例更具地方特色、更具可操作性;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生产质量、服务内容、定价机制等应有相应规定。

白保兴秘书长说,条例草案中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散装水泥的使用范围和总用量界定有些混淆,两个条款之间的内容、界定、逻辑关系要进一步研究。

陈觉民委员说,原来就有一个办法,又实施了15年,现在将其提升为条例是很有必要的,在一审过程中提出的修改建议比较有道理,对内容的修改也张弛有度。这个条例草案专业性很强,很想了解一个问题:法律责任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罚款300元、100元,这样规定的依据是什么?到底是处罚轻了还是重了?建议再作些研究。

王安康委员说,1、名称应改为《云南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促进条例》,因为本条例涵盖了预拌混凝土及砂浆,内容也很多,本来也是一个大产业,这样更全面。2、建议对第八条中“70%”的标准应分地区不同,如昆明及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可以提到80%,边远县乡镇可以60%,这样可方便边远老百姓,有利于这些地方的发展。3、第二十八条应对边远乡(镇)农村、农民自建房屋及小型工程例外。他们无能力申报这些手续,也有利于条例的严肃性和执行落实。4、总体赞同本条例草案,有利于环保及节约资源。

王 宏委员说,建议修改或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因为不具备收费的充分必要性、合理性。这种在企业收费的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应该让行业协会去规定?政府不应管得太多、政府的手不能伸得太长,行业管理色彩太重。从鼓励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角度出发,应淡化政府色彩,交市场去调节。

解保生委员说,为了加大鼓励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力度,建议在条例中应将发展散装水泥“掷地有声”地提出,所以对第三条的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改为“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同时,在第四条最后加上一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措施。”

刘 泉委员说,随着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散装水泥将成为一个较大产业,出台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性,财经委对议案稿作了大量修改,总体上表示赞同。建议:1、条例草案执法主体不明确,不利于监督管理,一审后应进一步论证。2、执行过程中,建筑工程质量如何监管,应对部分条款作进一步完善,以切实通过发展散装水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3、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主管部门提供更好的服务,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健康发展。4、在散装水泥供应中一定要保证产品质量,保障散装水泥产业的有序发展。

查大林委员说,此条例的出台是非常有必要的,涉及到了节能、环保等国家大的方针政策。提两点建议:1、此条例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工信委下面的“散办”,单靠这个机构是否能较好地进行管理和执法,这个问题需要研究和分析。如果管理和监督工作跟不上,法规出台就没有意义,甚至成为一纸空文。2、在第十条“(三)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这个提法中,“30公里”这个数据应再斟酌是否放得过宽。搅拌混凝土这个行为是不环保的,影响到城镇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加强监督和斟酌。

冷 静委员建议,1、将第六条“做出显著成绩”中的“做”改为“作”。2、第二十条和第三章“管理和服务”联系更紧密,应划入第三章内容。3、第三十二条“砂浆处以100元罚款”,建议去掉“以”字。4、将“附则”最后一句“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改为“方可开工建设的工程。”

杨建洪委员说,同意出台此条例。但对“30公里”、“50吨”这样来确定是否使用散装水泥,不易操作。应合理确定散装水泥搅办加工企业的选址、覆盖范围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条例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

江普生委员说,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强调立法工作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垂柱常务副主任又于7月初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律能管住的不再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能管住的不再制定地方性法规、综合性法规能管住的不再制定单项法规”。《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实施15年,现在提出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建议应先研究这个“管理办法”是不是属于现行法律或者政府规章或者综合性法规管不住了,然后再研究有没有必要制定单项地方性法规。

刘绍忠委员说,目前是水泥产业快速迅猛发展时期,水泥产业发展与城镇建设密不可分,是小产业大行业。发展散装水泥产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途径,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减少包装成本;有利于水泥质量提高;更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制定该条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建议:1、将第七条改为“……按照合理布局、环保安全、生产发展的要求……”。2、要明确执法主体、规范职能部门行为,分清职责,完善资金管理。

普绍忠委员建议,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赵乐静委员说,1、这一条例草案是政府规章转化过来的,在有些地方还保留了规章的痕迹,如:第一章总则有没有必要再作些压缩?第六条有没有必要写上去?第八条中“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的表达需不需保留?2、应进一步明确第二十条“关于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涵义。3、第二十七条可考虑再概括一些,希望再作些研究。4、关于散装水泥是否有必要专门制定一个条例,也请再作研究。

徐爱民委员建议,1、第十条要进一步明确散装水泥的范围,硬性规定到州(市)、县(区)必须使用;第二类是有条件乡(镇)、各类开发区必须使用。2、第二十条要具体明确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政管理部门要给散装水泥使用、运输企业提供交通便利条件。3、要具体规定对散装水泥工程质量、生产、监督管理。4、对生产、运输、使用企业违规不执行条例的处罚。

六、关于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张百如副主任说,条例草案中规定的不能的行为与处罚的责任应相应合理。如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中对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罚不合理,法律责任应与事实结合起来,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行为对湿地的破坏性比第(一)项的行为更大,但是处罚却比第(一)项的轻。摆摊设点和搭建帐篷破坏的生态,更难恢复,其行为比张贴广告危害性更大。湿地是地球的肺,调节着整个生态环境,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对历史上占用的湿地,鼓励企业、法人、个人实施恢复湿地,政府对恢复湿地的行为给予一定奖励。

陈觉民委员说,在湿地建成后把经营管理权出让给私人去管理经营,那么此条例的贯彻落实是否能到位?还需相关部门多把关,多斟酌条例的具体内容,让其能在湿地保护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

何天淳委员说,湿地保护是水环境保护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此时推出《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对现有湿地和水生态、水环境的保护将起到积极作用,切实使湿地等生态环境成为保护生态的“肺”。

魏勇委员说,1、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认定机构主体不清,有些混乱,建议作修改。2、第四条中保护与管理并重,“保护优先”建议删除。3、第五条中“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此处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第三条“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提法不统一,建议统一。

丁艳波委员说,审议湿地保护条例草案非常有必要,湿地不但具有生态价值,同时具有美学价值。建议:1、第三条第二款对湿地的分类不清,应准确界定湿地类型。2、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建议加上:(1)湿地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新的居民区。(2)对湿地保护区内原驻居民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迁出。3、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冲突,建议将“确需引进……消除危害”删除。4、从保护湿地,减少人为干扰的角度出发,建议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5、第五章法律责任的处罚太轻,违法成本太低,不利于湿地保护,建议加大法律处罚力度。

和红梅委员说,提两条建议:1、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和认定、保护和利用……”。2、第十九条中“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保护机构”不太好理解,建议表述得更清晰一些。

袁爱光委员说, 1、对湿地级别的划分应有一个标准,否则无法操作。制定标准可在附则内作要求。2、要在林业部门内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分层次管理湿地,确保有编制和人员。3、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需要真正落实。4、生态补偿机制究竟如何建,建议由省里面统筹,制定相关办法。

赵新黔委员认为,条例的制定非常有必要,草案总体上涵盖了需要保护的内容。建议:1、将第二条中的“但”字删除。2、将第五条改为“县级以上……协调机制,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3、将第九条第二款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统一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贺彬委员说,1、该条例重在保护,但草案保护湿地的针对性不强,建议增加关于保护措施条款。2、第二条讲的是湿地的社会属性,第三条讲的是湿地自然属性,建议第二条和第三条进行对调,符合立法规范。3、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不像是保护湿地的原则,更像开发湿地的原则,建议修改。4、建议把第三章保护和利用放在第二部份来写,突出“保护”的职能,而第二章规划和认定属于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建议合并归纳。5、第二十四条同意农工委的修改意见,删除“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

普绍忠委员说,第二十二条建议修改为“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湿地保护资金,资金来源为:(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湿地资源有偿使用费;(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四)其他资金。”

查大林委员说,一审委员会作了较好的论证修改,总体上表示赞同,提两点建议:1、条例草案中涉及到“湿地”,“湿地范围”和“湿地保护范围”三个概念、但却没有湿地保护范围的管理及禁止性条文、建议增加相应条款。2、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兼顾湿地生态用水”。

徐爱民委员说,1、湿地认定要进一步推敲。2、要处理好当地群众与发展的关系。3、对湿地保护制定如何管理强制措施。

杨润新委员说,我赞同对云南湿地进行立法来保护。提两个方面的建议:1、湿地概念和提法要更准确一些,比如说湿地的定义需再斟酌。2、条例要虚实结合,此条例虚的内容多了点,实的东西少了一些,要更突出云南高原湿地保护的特色,有些条款可以精简或删除。

周浙昆委员说,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建议对湿地的定义 和概念进一步明确,对一些重要的类型适当作一些列举,如“沼泽、梯田、人工湿地,河漫滩”等是否也属于湿地的范围,让老百姓能更清晰、明确地看得懂。同时,建议对“湿地资源”的范围也进行适当地列举。另外,条例的条款太多,建议作适当精简。如第七条起不到多大的实质作用,可以不写,议案稿第十五条也没有必要用法律条文来界定。最后,修改稿第二十五条中提到“外来物种”,建议对“外来物种”的定义和概念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但实际上对“外来物种”的安全性评估本身可操作性就很难,所以此条是否要写,如何写,还需进一步斟酌。建议条例更加体现云南地方特色,将云南高原湿地中最需要重点保护的湿地,着重在条例中提一下,加大保护力度。

王宏委员说,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中第(一)项、第(四)项中提到的“擅自……”去掉,避免出现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就可对湿地进行破坏的情况发生,切实保障以最严格的规定保护珍贵湿地。

段兴祥委员说,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立法一审在农委,我先谈一下关于执法主体的问题,全国有两种情况:一是多个部门执法,二是一个部门执法。大多数省都是多个部门执法,例如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等,我省的情况也是属于多个部门执法。在立法过程中,林业厅写了一个报告,要求在第六条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前面加上“管理”。基于省政府来的议案没有“管理”,现执法部门对增加“管理”也有不同意见。所以,不加“管理”,维持原规定。

张建国委员说,条例草案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六条有相互矛盾之处。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湿地范围内禁止的行为,而第二十九、第三十条又放开了禁止的范围,执行起来难度大。如普者黑地区按条例的规定,执行起来就有难度,无法操作,如果按第二十八条中禁止的执行,现在经营的范围、方式都不符合条例规定,不执行又不行,怎么办?只有一个办法,普者黑不是湿地。建议科学规范湿地的界定,规范湿地的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湿地功能。

李 勇委员说,现在湿地保护存在保护意识不到位、资金投入不多、缺乏专业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基础研究不够深入等问题,制定法规,加强对湿地的保护确有必要。但条例草案一是对分类保护不够突出,应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主要湿地和省级主要湿地分类提出不同的要求,确定不同的保护原则。二是对湿地保护机构及其职责要进一步明确。三是湿地保护资金投入,应按湿地由哪级确定,资金由哪级投入予以保护。四是要加快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增强群众对当地湿地保护的积极性。五是要加强宣传和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冷静委员说, 1、第二十五条中对外来物种的动态监测应放在事前,而不是事后(引进后),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2、建议在二十八条第(七)项投放后增加“种植”一词。3、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进行规模化、大型化的考察,科研采样、科研活动应经湿地保护机构同意”。4、在第三十九条“湿地保护机构应当”后,增加“建立湿地预警和预报机制”的内容。

杨灿章委员说,总体上同意一审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提两点建议:1、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中“兼顾湿地生态用水”这句话。2、对第二十八条中的禁止行为作梳理,一般性禁止行为属于共性禁止行为,可以不用列举,本条例要重点突出对一般性禁止行为外的特殊保护措施。

赵乐静委员建议,1、该条例应该突出云南的特色,比如“高原湿地”以及与民族地区相关的湿地,以使得条例更具地方特色。2、对于议案稿第二十二条“湿地保护经费来源”的表达可再斟酌。3、应注意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之间的重叠、交叉以及协调发展方面的问题。4、第二十六条“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有关部门”应明确是哪些部门。5、对于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擅自转让湿地资源经营权”,如有违规的,应在法律责任中有追究的条款。

杨建洪委员说,制定这一条例对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建议:第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的职责,但没有考虑到跨区域、跨州(市)的情况下,谁来制定规划。还要对此再作研究,进一步完善。

七、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张百如副主任建议,将条例第一条中的“不断提高公众健康水平。”改为“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水平”,因为只有医疗机构水平得到提高了,公众健康的水平才能提高。

白保兴秘书长说,赞成制定这个条例,同意教科文卫委的修改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十五条中关于医疗机构批准开设的时限太短,按现有审批建设的相关要求,按报批、设计、规划、审批、装修等普遍流程规定来看,在此时限内较难完成。应与国家出台的相关程序性建设规定的时限要求相衔接,确定合理的时间。

何天淳委员说,制定此条例的必要性是毫无疑问的。建议:1、第三条第二款中重点学科建设、离退休人员等和机构设置没有关系,内容和题目不符。2、第三十二条对虚假广告和社会错误导向的问题等,应作为一个内容加以规范。3、对医务人员的误操作、医疗事故等没有惩罚措施,应体现对等、公平的原则。

丁艳波委员建议,1、第三十五条应在医疗机构后加上“及医务人员。”2、第四章“医疗秩序保障”中未说明医务人员的行为,要有针对医务人员行为的设置。3、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医务人员和医调委、调解员的法律责任缺失,应予明确。

王 宏委员说,条例草案总则在设立和扶持上,仍体现着体制色彩,姓公的就大力扶持。我认为在医疗卫生事业上,更应该大力鼓励支持公益性机构,规范经营性机构,而不是以姓公姓私来定。在这类问题上,我们应更注重所在,而不是所有,才能聚合更多社会力量来发展和补齐短板。

解保生委员说,1、第六条的表述略显累赘,建议删除“应当按照合理布局”,直接表述为“根据……规划,科学制定……”。2、第三十二条中,建议更改为“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依法多点执业”。3、在第四十条第二款 “应当听取医疗机构的申诉”之后增加“若出现重大争议时,可申请第三方仲裁”。

刘绍忠委员说,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对提高广大老百姓的健康水平至关重要。目前,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日趋提高,现有医疗资源配置严重不合理,优质医疗资源缺乏,且还分布不均,管理制度不健全。建议:1、调整人才政策,进行系统改革,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搞活资源。2、出台鼓励政策,放开民间资本的投入,引入竞争,才能有效改善医疗服务。3、第十一条的审批程序应合理,应减少医疗机构的审批限制条款。4、应增加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医德及管理改进的条款。

普绍忠委员说,1、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患者及其家属提出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可以依据鉴定或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来进行处理。那么,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是不是就不用依据鉴定结论来进行处理了?建议修改。2、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予以处理,那么,10万元以下的医疗事故赔偿,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办法是什么?建议修改。

陈觉民委员说,这个条例有2个上位法,但2个上位法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现在结合形势的发展变化,出台这样一个条例很有必要。我们一审委员会在多次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议案稿作了大幅度修改,特别是对部门较浓的条款进行了删除,尽可能将“民主立法,立法为民”宗旨体现在法规中,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纠正“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当然这个条例草案还不能完全地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及患者家属等方面的正确行为,但有个条例总比没有好。我同意这个条例出台。

李 勇委员说,1、条例要处理好鼓励医疗机构的发展与严格管理的关系,特别是如何鼓励支持民办医疗机构的发展,应有表述。同时应取消一些对民办医疗机构的限制性条款,如第八条第二款。2、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提法与现实有矛盾。现实政策允许执行医师多点执业,应该明确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对执业注册医生技术人员的结构要求。3、第三十条只对医疗机构发布广告有规定,应该增加对刊登、播放医疗广告的规定和要求医疗管理部门进一步加以审核的内容。4、第五十八条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具体行为还是应明确规定。

徐爱民委员建议,要明确鼓励、允许开办医疗机构的范围。要少设置开办的限制条款。

李玛琳委员建议,1、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社会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改为“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2、保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句。3、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句“死亡证明”,改为“死产报告书”。4、在第四十条增加一款“发改委物价制订部门应当合理制订医疗服务收费标准”。5、应补充对违反第二十四、二十九条的法律责任的表述。

和红梅委员说,1、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如何公布、以什么方式公布不清楚。2、建议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医疗机构未经批准” 中的“未经批准”四个字,将这一款纳入第二十八条,单列一项,并在法律责任中明确如有违反应直接吊销行医资格。

赵新黔委员说,医疗机构是民生项目,制定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建议:1、将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中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调整到“……机构发展”后。2、第二条第二款中医疗机构的性质表达不清。3、第二章第七条最后一句“同等……社会举办医疗机构”是否涵盖各级各类,此处概念不清。4、第十一条中《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否已出台。省、州、市县的审核权限规划中是否明确,概念模糊。5、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分别加上“建设期为”四字。6、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乡、镇的标准不一,乡是农村,镇是城镇,镇则可以加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名称。7、建议在议案稿第二十五条“医疗……校验的管理”的“校验”后加上“停止”。

阮鸿献委员说,近年来,医疗行业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各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这个条例承担的责任很大,提三点建议:1、在第二条中增加“中医院”、“养老院”的内容。2、在第十条“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后面增加“行业”两个字。3、这几年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了很多支持的意见,但在现实中依然很难,尤其是机构设置规划阻碍了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建议在第十一条增加“对民办医疗机构,不设置规划”的内容,更好推动民营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

刘 泉委员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需求的越来越高,及时出台这样一个条例十分必要。建议进一步对条例草案作修改完善,增加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管”、“解决医患纠纷”方面的内容,以便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查大林委员说,近年来,医疗机构和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比较多,矛盾多,社会的舆论关注度非常高。国家从1994年以来的上位法未作过修改,其他省出台的此类法规也很少,我们现在出台这个条例,风险是很大的。医疗机构、医疗活动涉及到患者及很多相关方面,对如此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进行规范,难度是很大的,很难把握好其中的方方面面,存在较大的立法风险。

杨建洪委员建议,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感染管理的相关规定,但是在法律责任部分又没有规定医疗机构的责任,这在现实生活中也发生过患者被感染的情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管国芳委员说,目前各医院都在设置办理“门诊卡”,无形中增加了病人负担,建议取消门诊卡,设立一卡通,凭身份证及医疗卡就诊。条例草案中对医护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违背医德没有相应法律责任,建议完善。

江普生委员说,对于“花脸稿”第五十七条规定“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带离……”,建议修改为“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

杨灿章委员说,同意制定这一条例,提一点建议:国家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卫生和计生部门进行了合并,对此,在条例中是否需要作些研究,妥善地进行处理。

八、关于六个报告的审议意见

(一)关于沿边开放经济带建设察报告的审议意见

孔垂柱常务副主任说,这几份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总体上较好,相关委员会的工作也做得较为深入扎实,表示满意。会后,相关委员会要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反“四风”为突破口,采取跟踪问效、督促办理的方式,积极进行跟踪落实,切实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问题的解决情况,应在适当时候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关于沿边开放经济带建设,这几年,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成效明显,以突破性进展带动整个沿边开放经济带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思想认识不够统一,体制机制没有理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力度不够、动力不足,推进实施的措施不力,推进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报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很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会后,重点要抓好跟踪问效,要针对我省口岸、边合区、经合区多的实际,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抓住瑞丽、河口等几个重点地区,分类实施、有序推进,避免思想不清、重点不突出,甚至“一哄而上”等问题的发生;要以边合区建设为突破口,大胆创新边合区的管理体制,鼓励大胆探索,先行先试,进一步推进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白保兴秘书长说,关于沿边开放经济带的视察报告,对报告总体赞成,沿边开放经济带建设是实施桥头堡战略的重要突破口。建议:1、要进一步研究明确沿边开放经济带建设的定位,突出重点、突出特色,避免重复布局产业。2、要科学设置领导机构,建立权责一致、指挥高效的机制,希望进一步加强研究,进一步理顺从省到州(市)、县的领导机制。3、建议由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将桥头堡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疏理后,向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进行汇报,请全国人大组织一次视察,将需要国家解决的问题向国务院反映。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应对建设中存在的需要解决的政策性问题及早研究,在人代会上提出建议和意见。

普绍忠委员说,当前,我省沿边开放经济带建设存在三个不到位的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二是落实政策不到位;三是争取中央支持不到位。建议:1、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2、要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和省出台的政策。3、要进一步理顺经合区的管理体制,主要是机构级别、人员编制、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等体制。4、要突出重点项目的建设,不要面面俱到,什么建设都属于“桥头堡”战略。

查大林委员说,1、省人大常委会的报告质量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有些报告写得如同政府工作报告一样,“情况、成绩、经验,简单概括几个问题、几条建议”这种模式,我们的报告需要提高质量,体现人大的特点。人大要更好地发挥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履职的作用,不仅要认真写好报告,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而且在审查报告时,也要认真对待。同意孔主任刚才所说的,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该跟踪问效,并把整改情况反馈给常委会,这是我们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职的一个重要方面。2、我们人大的简报质量有待提高,这不是指文字上的表达需要多精彩,而是要把各位代表和委员的发言原话和本意尽量地反映出来,不要搞得过于概括、模糊甚至圆滑。3、对“沿边开放经济建设情况的报告”,我看了很受触动,报告写得很实,情况反映得很清楚,问题查找得准确,说明工作作风是踏实深入的。我感觉云南在抓工作落实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使得一些很好的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桥头堡是一个国家层面的战略决策,是难得的机遇,但到目前为止我没有听到有关的令人鼓舞的成果消息,所以我们政府在抓大战略政策时要加强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强检查监督,要跟踪问效,要扎扎实实地抓好工作质量。我们人大也应当继续监督和进行工作检查。

杨建洪委员说,这个视察报告很好,让大家对全省沿边开放经济带建设情况有了一个全面了解,建议会议结束后,抓好跟踪监管,以确保沿边经济带全面稳步推进。

陈觉民委员说,这个报告是我们人大工作的未来,是听到的一个最有新意的报告,有一种“新风扑面”的感觉,因为报告和以往的报告最大的区别在于,这份报告没有帮政府工作“评功摆好”,而是敢于直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很强的对策建议,这就说明他们工作做得深入扎实,更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常委会领导及相关委员会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我希望常委会能以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很好地总结一下这次视察活动,今后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所有监督活动,都能像这次视察活动一样,深入实际,摸清实情,对问题分析透彻,才能提具有针对性的、能切实促进问题解决的对策建议。下一步,我委将按全国人大要求牵头组织对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检查,实施过程中一定以扎实的作风、务实的精神组织好,并写出一个高质量的报告。

纳宗会委员说,对沿边开放经济带建设的情况提以下感想:1、我们要认真研究在哪几个点上作为重点突破。2、要认真梳理政策,凡是政策明确的我们就放心的做,政策明确了但我们不会做的,如何办?3、中央政策上开了口子,我们又如何与中央对接?4、对沿边的国家,双边在边境上如何坚守立场、守住原则,加强沟通交流,建立互联互通的格局。5、适时邀请全国人大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对云南沿边经济带和桥头堡建设进行视察,引起高度重视。

张德文委员说,提两点建议:1、我省沿边开放经济带建设推进力度不尽人意,投资资金不足,引进实在的项目不多,靠招商引资也不尽人意,建议在边境合作区内选取较大的试验区投入资金,建立自己的投融资公司。2、关于沿边开放经济带建设的国家支持政策的落实,要明确落实部门。我省开放区的建设,可以参照新疆喀什、霍尔果斯开放区的政策落实,争取国家实在的政策支持。

(二)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孔垂柱常务副主任说,农产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从田间到餐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我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效显著。2012年,全省农产品综合抽检合格率达到96.6%,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7个百分点,已连续7年未检出“瘦肉精”,未在生鲜乳中检出三聚氰胺成分,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是全国近12年来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四个省份之一。在下一步工作中,要着力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理顺关系,完善机制,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大力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引导农民专业化经营、规格化发展、品牌式提升,进一步巩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成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白保兴秘书长说,人大连续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非常有必要,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很严峻,应当高度重视。但在报告中反映提出的问题,主要是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解决的人、财、物问题,而执法是否到位,食品生产、加工中存在的问题不太清楚。建议:根据执法调研中存在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报告,提出扎实的措施。

纳宗会委员建议,1、省政府认真研究,整合食品安全执法力量,形成一条龙监管。2、要从源头上抓起,从农药、添加剂、化肥等农资产品的源头进行安全保障。3、认识要实事求是,要加强食品安全和自我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宣传。

何天淳委员说,监管部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发现的问题大多都是媒体曝光。建议:1、应通畅监管机制,整合监管部门资源。2、要从源头治理,使东西买不到、用不成,确保餐桌安全。3、国家能否出台政策,对新型生物农药的使用起到推广、促进作用。

段兴祥委员说,农产品、食品、药品的安全,说得再多也不过,投入再多也不过,处理再严也不过,要求再严也不过,云南农产品总体情况不错。这次执法检查中看到存在几个问题:1、农产品质量安全“现有检测设备如何运行的问题”。国家对州市投入了1000万,县级投入了300万购设备,现在的问题是:(1)设备放哪里?(2)由什么人来操作? (3)运行产生的费用由哪里承担?2、整个农产品质量配套资金不到位。3、缺乏专门的执法队伍。4、虽然国家层面有农产品安全法,但缺乏具体实施的细则。希望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上述存在问题。建议:对云南土壤作一次全面普查。

(三)关于网络信息保护决定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孔垂柱常务副主任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意义重大。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网络社会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在新的形势下,网络信息保护工作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深化对加强网络信息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主动地应对网络信息保护与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完善机制,齐心协力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清理网上虚假信息和打击网络谣言三项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净化网络舆论生态。

白保兴秘书长建议,1、网络信息保护的目的是促进有序健康发展。这个观点必须明确,不能网络出现一些负面问题,简举采取管死的办法。2、应处理好疏与堵的关系,打击非法的,保护合法的。3、网络信息保护首先要做好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及队伍建设。

纳宗会委员建议,1、网络信息保护很重要,但不能造成对国内封闭,却对外开放的情况。2、在网络保护上,应注意研究新情况,在监管方法上要注意更新,比如说在网上购物的问题。

解保生委员说,关于网络信息保护,除执法检查报告中罗列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外,通讯及网络运营商在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有关运营商的有效监管。

(四)关于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调研报告的审议意见

白保兴秘书长说,对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情况方面,我们在执行中央政策上,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研究,解放思想,在大原则明确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创造性地研究执行现行政策的措施,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杨润新委员说,视察、执法检查、调研是人大常委会经常使用的几种监督方式。委员会前期工作做得很充分、很认真,下了很大功夫,报告反映的情况很清晰,问题找得准,意见也很有针对性,但是在审议的环节过于简单、只是关起门来自己审。建议常委会今后在审议这三类报告时,提高审议的质量、改进审议方式,可以请相关厅局的领导到场,在审议过程中有问有答,常委会作出决议转交省政府研究办理,及时整改,最终效果要体现在最后的整改落实上,使审议的结果更具实效性。同时,可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如也可以对报告采取一审、二审的方式,二审着重对跟踪问效的情况进行审议。

(五)关于企业工会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白保兴秘书长说,同意报告。建议各级工会要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落实主人翁的地位,从而调动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执法检查报告没有提出意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编 辑: 苏大城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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