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
法制日报记者杨傲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近日首次提请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新建住宅区域内配置物业用房和公用设施、物业服务收费、紧急状态下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均作了规定。
新建住宅配置物业用房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为落实这一规定,草案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计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是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二是物业服务用房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建筑部分不低于50%。为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草案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为保证住宅小区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后,配套设施设备同步交付使用,草案规定了必须满足的12项条件。
业主有权拒绝重复收费
在物业服务中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草案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草案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单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紧急状态可用专项资金
目前,对于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上位法没有程序上的规定,而这是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需要。目前由政府依法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在使用上存在时间过长、程序不清的问题。如电梯故障、水电气设施损坏出现安全隐患,都必须及时处理修复。草案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为了使各方主体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的争议解决在基层,草案规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专业调解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