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票决,人大监督的又一次升华
文/张双山
2月4日,重庆市巫山县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县人大代表对“县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进行了满意度表决。而在此之前,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已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到2009年11月4日召开的巫山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票决。(中国人大网2010年2月10日)
巫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实行双重表决,监督力度不可谓不大,创新之举不可谓不新。
《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关机关、组织的办理效果如何,理应由提出建议的代表说了算。代表对其办理绩效进行表决,既是对政府工作的评价,也是履行代表职务的最直接展现。
现在,全国各地人大常委会都相继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做了相应的规定,在制度保障上有了依据,所以,常委会票决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现在基本上不算什么新闻了。但是,像巫山县人大这样,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对议案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表决的,还是少有的。这体现的既是一种勇气,也是一种责任。
巫山人大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结果,也等于把常委会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层次又上升了一个层次,其效力和权威是不言而寓的——这是对全体代表的尊重,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尊重。同时,“票决制”的建立也相当于“问责制”的建立,表面上看是对一件建议办理工作的肯定与否,实质上是一种责任的承担,是对工作方向、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的一种评价和检验。这种评价和检验,会大大增强承办单位对人大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务实之风的形成。
此外,代表在会前的调研、视察、检查,凝聚着群众的智慧,票决结果自然反映社情民意,具有普遍的认同度。其结果的公布,通过社会公开监督,强化人大监督的力度亦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