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办法座谈会举行
重庆日报讯 (见习记者 许阳)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贯彻实施《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各单位代表表示,我市制定的《实施办法》是对《监督法》的细化和补充,使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各地、各单位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和工作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洪、副市长刘学普,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渝中区人大常委会、巴南区人大常委会、市委党校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据悉,2009年5月21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实施办法》,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是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配套法规。
郑洪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就各地、各单位如何做好当前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他说,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要提高认识,组织好学习宣传;要精心组织,搞好培训工作;要采取措施,强化责任;要完善配套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出台工作流程和程序规定。
刘学普代表市政府表示,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特别是《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主动全面地将政府工作置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将以贯彻实施《实施办法》为契机,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解放思想的关系、依法行政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依法行政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着力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创建。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分别代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要求,认真自觉履行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确保《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