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
贾玉坤 程林
合力维护妇女权益 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根据全国人大办公厅委托关于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精神,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了由常委会副主任孙效东任组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爱然任副组长,并吸收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执法检查组,于3月中下旬赴我省天水、平凉、庆阳、临夏、武威、张掖6市州及所辖部分区县进行了重点检查。
《妇女权益保障法》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男女平等这一国策意义重大,此次执法检查力求监督实效,重点检查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以来,各阶层不同妇女的利益诉求,关注妇女在政治权益、劳动权益和财产权益等方面制约妇女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妇女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就业待遇、生育保险、退休政策方面的公平待遇,以及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问题,力求推动妇女事业依法健康发展。2010年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也是中国2001—2010年妇女发展纲要的达标验收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了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
此次检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听取了所到市州政府、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民政、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情况介绍,深入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召开有人大代表、妇女干部、企业主、街道(乡镇)干部、居(村)委会成员以及女职工代表、女农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10余场次,实地察看了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11家,并听取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拓宽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妇女的政治权利得到一定保障
省十一届人大女代表115名,占代表总数的22.59%。十届省政协女委员84名,占委员总数的14.74%。省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达到规定比率的100%。14个市州四大班子中,各党委班子均配备了女干部,13个人大班子、12个政府班子、13个政协班子配备了女干部,其中正职3名。86个县(市、区)四大班子中,有83个党委班子、68个人大班子、85个政府班子、63个政协班子配备了女干部,其中正职22名。省部级以上女干部比例为12.12%,比2000年提高了2.12个百分点。地厅级女干部比例为10.69%,比2000年提高了2.64个百分点。
近年来,我省把切实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确保其平等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管理和决策作为全省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城乡妇女通过民主选举各级人大代表,间接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通过直接选出(居)村民代表,通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来参与社区、乡村事务管理,直接表达对社区(乡村)决策、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推动妇女在居(村)民委员会中所占比例逐年提高。检查了解到,目前,我省女性在居委会成员中所占比例高达70%,绝大多数城市妇女关心、支持社区建设,热心社区公益事业,能够通过社区居委会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主权利。在农村,我省第六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共登记选民1202万人,其中女性563万人。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15985人,其中女性102万人,占0.6%,选举产生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59724人,其中女性9398人,占15.7%,妇女在村委会中的比例逐年增长。广大农村妇女对村级事务,特别是村民选举、财务收支、医疗卫生、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农村低保等问题的关注度有所增加。
党政领导班子中配备女领导干部比例有所提高。近年来,我省按照中央和省上关于女干部配备的要求,将女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到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统筹兼顾,全面安排,通过学习培训、源头培养、公开选拔、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备用结合等途径,切实加大女干部培养选拔力度,提高了女干部在各级领导班子中的比例。
尽管我省在保障妇女政治权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我省妇女参政议政水平依然较低。据我省妇女发展规划监测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省妇女发展规划中涉及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13项指标中全省仅有2项达标,妇女政治权利的维护已成为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和难点。具体表现在: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在女干部任领导职务方面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基层多、高层少,虚职多、实职少,副职多、正职少”;部分女干部缺乏多岗位锻炼,工作经历单一,在选拔任用时成为制约因素;各级女后备干部储备不足,交流缓慢,等等。另外,在我省广大农村,妇女受文化程度、眼界阅历等多种因素影响,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偏低。如从武威市古浪县第六次村委会选举的情况看,全县251个村委会中每个村的成员平均为4人,而女性所占比例不到四分之一,当选的所有村主任、副主任中,女性仅有1人,只占全县村主任总数的0.4%。
为了加强对女性的教育培训,推动妇女更为平等地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管理和决策,检查组建议各级组织部门在选调大学生、公务员考录、大学生村官选拔时,坚持男女平等并适度向女性倾斜;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加大对女干部的源头培养和教育培训力度,积极为她们完善知识结构、扩展工作阅历、增长才干创造机会;加大对女干部的挂职、交流力度和后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拓宽任职范围,提高任职层次,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使优秀妇女干部脱颖而出,走上领导岗位。各级政府要注重对广大农村妇女的文化知识、法律法规、科技知识以及实用技术等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她们带头致富的能力,参与集体决策的能力,教育、引导广大农村妇女关心村级事务,参与民主管理。积极推荐优秀妇女干部进居(村)两委,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发展。
大力促进就业,加大劳动监察,妇女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目前,我省共有女职工105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3.68%,其中女农民工16万人。建有基层工会组织26936个,其中建立女职工组织16281个,占60.44%。其中,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女职工数6491个,有女职工44万人,女农民工12万人。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非公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分别为85.1%、71.3%、63.4%。其中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达到92.6%,覆盖女职工达37万人,将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有6072家,覆盖女职工48万人。
目前,我省女性从业人员约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2%,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维护她们的劳动权益,对于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系重大。
经过检查发现,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通过大力促进妇女就业再就业、积极推进女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女性劳动者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加大对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力度等,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检查了解到,我省向来高度关注城乡女性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城市农村统筹、创业就业并举、外输内转结合、培训齐抓”的工作思路,通过完善政策措施、搞活就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改进就业服务、实施就业援助,积极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信心,有力地促进了城乡妇女就业。各级劳动部门在劳动力市场专设女性职业介绍窗口,收集适合女性就业的岗位信息并及时发布,定期不定期举办妇女就业专场洽谈会,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平台;开展“女大学生创业导师”活动,选择一批有实力、有经验的女企业家,与女大学生结对帮扶,帮助一批有创业愿望的女大学生提升创业技能,提高创业成功率;为支持下岗女工再就业,下发《关于开展巾帼创业行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通过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减免税费、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培训等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下岗女工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通过实施再就业援助工程、春风送岗位、中英大龄女童实用技能培训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试点扩面工作等,为妇女就业提供了政策和资金支撑,有力地促进了妇女的就业再就业。
检查还了解到,全省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都能较好执行《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凡是适合妇女从事的行业、工种和岗位,做到了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能实行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待遇,杜绝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禁忌劳动;有的还建立了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制度。女职工劳动条件、劳动环境逐步改善,劳动保护待遇落实较好。检查组获悉,截至2009年底,各类社会保险中,女性参保人数均占到了40%以上。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27.3万,占全省女职工的26%。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得到广泛关注,享受城乡低保和临时救助的女性人数大幅上升。女职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工作有效推进。
2005年以来,我省各级劳动监察部门不断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性别歧视和女职工“四期”保护、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非法中介等情况的监察力度,特别注重对雇用女工较多的服装、餐饮服务和美容美发等行业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依法查处和惩治了一些侵犯妇女合法劳动权益的行为,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时,结合《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用人单位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在审理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劳动妇女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案件或涉及劳动妇女的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做到快审快结和及时执行,侵害妇女劳动权益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检查发现,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就我省情况看,受地域、经济、文化、思想观念、领导重视程度、企业主法制意识等多种因素影响,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发展普遍呈现出城市好于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好于贫困地区或民族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好于企业,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好于规模较小非公企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好于效益差的企业特点,呈现出地域、行业、企业等多方面的不平衡性。
据了解,一些地方妇儿工委机构虽已设立,但人员缺乏,经费不足,制约了工作开展。有些只限于每年组织一两次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的牵头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一些职能部门对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中所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重视不够、方法不多,效果不明显。另外,我省大部分地方村级妇代会主任没有任何工资补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级妇联组织作用的发挥。妇女权益的社会化网络作用发挥还不充分,职能部门执法合力还需进一步加强。
我省工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滞后,城镇化水平低,劳动者就业需求和劳动力结构性过剩的矛盾还较为突出,且一时难以缓解。检查中,有些地方反映,很多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仍存在隐性歧视妇女的现象。另外,女职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为保住工作岗位,宁可忍气吞声,也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较多,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效益较差的乡镇企业和非公企业,企业主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采用季节工、小时工、临时工等用工形式,以口头约定工资待遇,或即便是签订了合同,但履约率不高;有的企业厂房设备简陋、劳动场所拥挤,无防毒、防尘、防噪声和通风等设备,劳动保护设施基础薄弱,女职工长时间在噪声大、高温、粉尘污染的环境中劳动,身体健康缺乏保障;有的企业没有实行8小时工作制度和双休日制度,女职工“四期”保护难以落实,存在工作时间长、劳动环境差、无加班工资、无任何社会保险、任意解雇怀孕妇女、任意缩短妇女产假或在产假期间只发保底工资的现象,这种情况在一些季节性强、流动性大的行业企业,如纺织、服装、餐饮服务等行业和家庭式小作坊企业中更为突出。据我省妇联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流动人口中女性有40.1%的人每天工作时长在9小时以上,不仅得不到正常的休息,更享受不到法定节假日和各类社会保险。
为此,检查组建议,要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形成妇女工作的整体合力。目前,联席会议制度、妇女劳动保障法法律监督制度、法律援助制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警处理工作制度、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等各项制度均已建立,但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部门还需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共同提高妇女工作的合力和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工商、农牧、工会、司法等职能部门应结合自身在履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形成工作的整体效应。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对妇女全面保护、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延伸保护的原则,继续加大对侵害妇女人身、财产、劳动等权益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人民调解、提起公诉、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形成维护妇女权益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为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只有各部门通力协作,才能使妇女权益维护真正成为各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和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共同推动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
依法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武威市古浪县规定,对于出嫁女或再婚妇女,不管其是否迁离原村组,都允许她们在承包期内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转包、租赁给他人,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出资等,对保障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了政策倾斜。
土地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土地承包权益是农村妇女最直接、最关切的经济权益。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关经济收益,认真落实国家土地承包政策,加大政策宣传,积极制定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救济渠道,有效保障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精神,省农牧厅于2006年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妥善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通知》,其中对婚出婚入妇女的承包地问题、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为各地规范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法维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政策依据。各地在宅基地审批、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生产经营用地审批中,普遍能做到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确保妇女享有与其他男性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妇女的土地承包合同、地块、面积、证书“四到户”工作得到了落实。
通过检查,检查组发现,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仍然存在。目前,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国家免征农业税、发放粮食直补资金的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种粮积极性有所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发的权属纠纷、流转纠纷逐年上升,成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的重要因素。二是村集体经济比较壮大的村组或“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在分配集体收益时或土地征用、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形式,将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或离异妇女排除在外,这部分妇女的土地权益及其相关经济利益受到村民“集体的侵害”。但也有村组干部反映,农村土地问题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且极为敏感和复杂,很多工作不能仅靠行政命令或司法手段来解决,且很多问题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体现了村民的集体意志,如何平衡法律之间、法律与政策之间、法律政策与农村乡情、人情世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多涉及婚姻家庭。为此,检查组建议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组织作用,力争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纷争;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加快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健全完善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新机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的纠纷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在村规民约的制定阶段及时给予指导帮助,避免村规民约有悖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问题。
检查中,妇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提出,虽然《村委会自治法》中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亦确认了村民自治制度,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力均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限范围,只要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即可实施。这样一来,无论基层村组在解决涉及土地纠纷中,还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感觉到不好把握。加之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经不单单是维护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涉及农村户籍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建议国家针对我国广大农村土地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开展专题调研,在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制定和出台有关政策时予以通盘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