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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拟修法规范旅游市场 严禁“零团费”兜售旅游产品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1年08月01日 08:36

  法制日报讯 记者周文馨 “零团费”、“负团费”就如天上掉“馅饼”一般,对游客而言的确非常诱人,但“零团费”、“负团费”往往不是“馅饼”而是“陷阱”。《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请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旅游辅助服务者不得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

  修订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旅游辅助服务者不得强行滞留旅游团队,不得在旅途中甩团、甩客;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未经旅游者个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其个人信息等。

  修订草案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不按规定减免门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或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近年来旅游景区经营者、开发商和景区内居民的利益纠纷屡见不鲜,景区内居民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修订草案特别规定:“开发和经营旅游景区(点),应当保护景区(点)内居民的合法权益。”

编 辑: 沈娟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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