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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

11部法规决议决定废止 28部法规部分修改

来源: 甘肃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10月12日 20:15

  记者从9月29日闭会的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悉,我省地方性法规清理的阶段性工作基本完成,有11部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被废止,28部地方性法规将进行部分修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的总体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列入了2010年的立法计划,并于3月组成了以常委会副主任朱志良为组长,秘书长张开勋等为副组长,办公厅、法工委、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以法工委为主的法规清理办公室。办公室会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我省1981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34件地方性法规和16件法规性的决议、决定进行了集中清理。  

    在经过几个月的紧张工作后,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处理的原则,提出了这次法规清理的一揽子处理意见,具体为:纳入清理范围的134件地方性法规,4件废止,79件保留,28件打包修改,23件由于修改条件还不成熟,列入以后立法计划修改;16件法规性决议、决定,7件废止,9件保留。  

    对废止和打包修改的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向常委会提出《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草案)》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两个议案。  

    在认真审议后,十七次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中规定,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种草种树、发展畜牧的方针的决议》、《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议》、《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坚持“严打”斗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森林法〉,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决议》、《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继承法〉,切实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决议》、《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予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规定,对《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国防教育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进行部分修改。  

    据悉,对清理中提出列入计划修改的23部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将在立法计划实施中予以重点关注,适时修改。(张孝峰)

编 辑: syang
责 编: s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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