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清理地方性法规 39份"红头文件"将被废止或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相关部门今年对我省1981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34件地方性法规和16件法规性的决议、决定进行了集中清理,至9月初,地方性法规清理的阶段性工作基本完成。经反复研究论证,此次法规清理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规共39件,其中,建议废止的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11件,建议修改的法规28件。
建议废止的11项法规、决议分别是:《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甘肃省劳动卫生监察条例》、《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执行种草种树、发展畜牧的方针的决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坚持严打斗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执行森林法,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决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继承法,切实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决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建议修改的法规有《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28件法规、决议。
甘肃省拟修改28件地方性法规性决议、决定
解决现行法规不合时宜、相互“打架”等问题,同时拟废止11件地方性法规及法规
9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开勋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草案)》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我省将对现行有效的2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同时建议废止的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11件。
拟废止的11件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
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2.《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
3.《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4.《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5.《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种草种树、发展畜牧的方针的决议》6.《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议》7.《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坚持“严打”斗争,加强社会治安和治理的决议》8.《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森林法>,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决议》9.《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继承法>,切实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10.《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决议》
1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建议修改的28件地方性法规
1.《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2.《甘肃省气象条例》
3.《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4.《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5.《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6.《甘肃省国防教育条例》
7.《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8.《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9.《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0.《甘肃省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1.《甘肃省标准化条例》;
12.《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14.《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15.《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6.《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
17.《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8.《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
19.《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1.《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22.《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2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4.《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5.《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26.《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27.《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28.《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在建议修改的法规中,一些明显存在不衔接的问题,一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我省实际,本次修改将解决这些法规不合时宜、相互“打架”等问题。
在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主要是一些早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的法规已被新的法规所代替,有的法规的调整对象和所设定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已不再使用。
暂住证续签后可以继续使用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是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由于目前已经停止了暂住证工本费的收取工作,因此,条例第十条有关重新申请暂住证的规定与实际工作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为了节约管理成本,草案建议作如下修改: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留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原发证机关对《暂住证》进行审签,审签后的《暂住证》可以继续使用。
科普经费提标人均最高0.4元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是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条例颁布十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取得了较大发展,条例关于“人均0.1元的科普经费标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科普事业发展的需要。草案建议修改为:省、市(州)、县(区)三级财政每年对科普经费的投入分别按本级行政区域人口每人平均0.4元、0.3元、0.3元的标准承担。各级财政对科协主管主办的科技馆、青少年科技中心、科普报刊、科普网站等,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
产品造成伤害可向生产者索赔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因此建议作如下修改: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受检者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生产和销售伪造或冒用产品标识、质量证明文件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等值以下罚款。
不适应我省实际部分将修改
《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是1994年9月2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1997年进行了修改。随着城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我省实际,因此草案建议修改: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许可证、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