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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对市二届人大代表王先民采取逮捕措施的决定

2010年7月26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来源: 每日甘肃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8月02日 09:20

  市二届人大代表王先民涉嫌受贿犯罪,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2日提请陇南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采取逮捕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确认2010年6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暂时停止王先民执行陇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有效,许可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编 辑: 杨胜万
责 编: 杨胜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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