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大出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谢应梅
近日,安康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了关系该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等11个方面的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规定》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和措施;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全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决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授予或撤销“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批准缔结或撤销友好城市关系;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还规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污染及安全事故等17方面的事项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减及该市行政区划调整等5方面的事项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编 辑: 唐志强
责 编: 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