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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邀请在汉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来源: 汉中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2年09月04日 10:57

(2012年8月3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邀请部分在汉的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列席。

  临时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邀请代表列席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条 每次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应邀请4-6名代表列席。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提出邀请列席会议的代表名单,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

  第五条 邀请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由有关县区人大常委会通知,代表所在单位应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第六条 邀请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应按会议议题开展调研,可在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邀请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应按时列席会议、认真执行职务、遵守会议纪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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