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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

来源: 汉中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2年09月04日 10:56

(2012年8月3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按照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规定,认真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第四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是市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不满意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有序、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代表建议办理中有条件解决而未解决实际问题的;

  (二)代表建议办理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三)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代表建议答复后不按时兑现承诺的;

  (五)无故拖延代表建议办理时限的;

  (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其他需要问责的。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认为承办单位有被问责情形的,应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代表问责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需问责的,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3-5名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不需问责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调查组在开展调查时,应听取代表建议承办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并深入基层调研分析,形成调查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对需问责的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收到通知后,应按照问责事项进行整改,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承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

  赞成票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80%以上(含80%)的为满意;60%以上不到80%的为基本满意;达不到60%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五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继续进行整改,并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将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直至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罢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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