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新池同志辞去仙桃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0年7月30日仙桃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新池同志辞去仙桃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并报仙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
编 辑: 苏大城
责 编: 苏大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新池同志辞去仙桃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并报仙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